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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以下稱為甲方)為預防老人發生「老人福利法」第41條至42
條之保護事件,特委託社團法人花蓮縣老人暨家庭關懷協會(以下簡稱乙
方)辦理「101 年度花蓮縣老人保護預防性服務-高風險個案關懷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書,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
壹、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貳、委託辦理期間:自 101年 1月 1日至 101年12月31日止。
參、服務對象:
一、居住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經社工員評估具高風險危機之
    對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失能獨居(包含身心障礙之獨居老人)。
  (二)失依獨居(無撫養義務人之獨居老人)。
  (三)自我照顧功能不佳或資源運用困難之老人。
  (四)家庭關係緊張、衝突或疏離之老人。
二、其他經主辦單位評估及轉介之高風險個案。
三、排除對象:一般未具高風險危機,僅需一般福利服務,如電話問安、
    健康促進活動等對象,不得列入本服務方案之開案對象。
肆、契約價金、支用請款標準及申領付款程序:
一、本契約總經費價金:新台幣肆拾參萬貳仟元整。
二、本契約預算經費悉依共同性費用標準編列且應依公款支用程序請領與
    核銷,乙方支用、製據及請款,均應依預算法令、本計畫規定及甲方
    指示辦理。倘有未符相關規定致無法申領者,乙方應自行負擔,不得
    另向甲方請求賠償。
三、本契約申領付款程序由乙方於12月25日前檢附成果報告 1式 2份(含
    個案紀錄)、原始憑證及領據函送甲方,經甲方核定後覈實支付。
伍、契約服務內容及分工執掌:
一、乙方應負責事項:
  (一)聘任 1名社會工作員(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
        作師考試規則之相關規定),視服務對象之實際需求,提供適時
        之社會工作服務。
  (二)專業服務內容如下:
        1.明確之開結案機制。
        2.關懷訪視:每月至少提供 1次家訪或 2次電訪以上,並詳實填
          妥個案紀錄(個案紀錄格式須包含個案及親屬基本資料、家系
          圖、處遇服務及追蹤服務情形等)。
        3.資源轉介或連結:提供必要之社會福利資源協助。
        4.必要之生活協助,例如交通接送、協助定期就醫…等。
        5.其他經評估必要之協助。
  (三)建立督導制度:規劃並辦理專業服務督導機制,以落實個案服務
        品質。
  (四)個案權益維護:於服務提供時主動告知個案有關權益維護、申訴
        管道及處理程序等資訊。
  (五)應於每月15日前提供服務量統計表(格式須包含項次、個案名冊
        、案情分類、提供服務內容及服務統計資料等)。
  (六)因執行契約所知悉之相關個案資料,應予絕對保密。未經甲方同
        意不得自行對外發佈新聞及洩露任何資料,違反者以民法第 227
        條第 2項「加害給付」論之。
  (七)受理甲方交辦與本計畫相關之事項。
二、甲方應負責事項:
  (一)本委託業務之督導與考核。
  (二)其他經甲方同意須由甲方支援、協調之事項。
陸、乙方倘有運用志願服務人員提供契約相關服務,須遵守志願服務法第
    15條之相關義務,且乙方應就志願服務人員之行為負一切責任。
柒、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時,
    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擅自將受委託之業務全部或部分移轉予第三機構(單位)或不辦理本
    契約約定之服務項目者。
二、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乙方有重大違失,致影響甲方形象。
捌、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本計畫規定事項辦理,本計畫未規定者,由
    甲乙雙方以書面釋疑確認。
    履約期間內本契約如有增刪變更之必要,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
    為之,並以書面載明。
玖、本契約自民國 101年 1月 1日起,至 101年12月31日止,期滿本契約
    當然終止。
拾、雙方同意就本契約爭議事項,應先協議,如協議未成而涉訟時,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拾壹、本契約 1式 2份,由雙方各執 1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