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福補助申辦業務所需財稅資料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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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財稅資料:指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
籍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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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資訊需求機關為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及轄區鄉
(鎮、市)公所(以下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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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查調代理機關為花蓮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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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目標:
(一)推動社福補助申辦業務使用財稅資料作業之處理程序一致性,健
全管理資訊,取代民眾臨櫃及府內公文申辦、人工查抄之繁瑣,
提升行政績效。
(二)建立社福補助業務使用財稅資料制度化及標準化作業程序,避免
財稅資料不當使用,防止人為疏失、舞弊、洩漏及破壞,確保作
業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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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訊需求機關因下列業務審查之需要使用財稅資料: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四)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五)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八)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九)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
(十)其他社會福利相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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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般事項:
(一)依本要點作業所產出之各種表冊資料,相關承辦人員應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善盡保密之責。
(二)資訊需求機關收到傳送之檔案及表件書冊,應依相關資訊處理手
冊規定處理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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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查調代理機關:
1.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及測試社會處查調中介程式。
2.將社會處傳送之查調申請檔匯入財稅系統之社會處查調中介程
式,並將查調結果檔置回財稅系統與社政資訊系統中介主機。
3.不定期檢查社會處社政資訊系統之「資料輸出入管制」作業。
(二)社會處:
1.受理社政資訊系統使用者帳號申請、配發、管制及清查。
2.配合每月定期或臨時性查核之需要,產出各相關報表。
3.社政資訊系統之連繫、執行與協調,並協助轄區鄉鎮市公所提
出作業需求等事宜。
4.社會處及轄區鄉鎮市公所社政資訊系統之業務檢查、督導考核
。
5.輔導轄區鄉鎮市公所社政資訊系統系統查詢作業與相關業務講
習及訓練。
6.辦理查調案件之事前抽核作業。
7.數據線路及網路通訊等設備之管理維護。
8.社政資訊系統之實體配置、作業程式、應用程式、網路連線等
作業之安全防護作業規劃、建置及執行。
9.社政資訊系統之備援及回復作業之規劃、建置、執行及每年定
期試讀作業。
10.發生資安事件時依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相關規定進
行通報作業。
11.辦理社政資訊系統查詢財稅資料作業及查詢紀錄清單之列印及
核章。
12.配合每日查核之需要,列印各相關表報。
13.各查調紀錄及件數統計表之查核及保管。
(三)鄉鎮市公所:
1.辦理社政資訊系統查詢財稅資料作業及查詢紀錄清單之列印及
核章。
2.配合每日查核之需要,列印各相關表報。
3.各查調紀錄及件數統計表之查核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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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料交換內容:
(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含利息、薪資、營利所得、執業
所得及財產交易等資料。
(二)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含房屋、土地、車輛及投資等資料。
(三)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含納稅義務人本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配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申請人稱謂代碼、申報年度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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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帳號權限管理作業:
(一)因業務需查調財稅資料之人員,應循社政資訊系統申請使用者帳
號及權限。
(二)使用者帳號應獨立配發,不得有共用帳號之情形。
(三)每半年應產出帳號權限清單,清理配發之帳號權限後陳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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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資料輸出入管制作業:
(一)社會處專責人員應每週定期清理接收查調代理機關傳回之財稅
資料結果檔。
(二)社會處專責人員每季末月15日應備出查詢紀錄檔(含查詢鍵值
、查詢人、被查詢對象、查詢時間以及所屬單位等)至光碟或
磁帶,並將結果填入「備援紀錄簿」。
(三)查詢紀錄檔應永久保存,以利事後查證及稽核。
(四)查調人員如閒置不用或離開辦公室,須以鎖定螢幕、登出及關
機等措施保護。
(五)查詢紀錄清單及各類統計表作廢時,循該機關機密文件銷毀程
序辦理。
(六)財稅資料檔案於移送過程中應加密處理。
(七)資料查調以實體隔離及線上上傳下載傳輸方式,並須以密件及
檔案傳輸交換方式辦理查調。
(八)稅籍資料之身分證字號及姓名須以加密型式儲存。
(九)與該財產所得資料對應之身分證字號及姓名資料,不得合併儲
存於同一檔案中,其所得來源BAN需以加密型式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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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稽核管制作業:
(一)查詢紀錄清單
1.說明:紀錄查調人員何時查調何者之財稅資料及查調人員之
IP位址。
2.列表及運用:查調人員應將每日產出查詢紀錄清單經陳核後
,交專人保管一年俾利社會處或查調代理機關稽核。
(二)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
1.說明:對業務單位之查調人員查詢之件數統計而作成之報表
。
2.列表及運用:轄區鄉鎮市公所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日由社
政資訊系統產出之查調財稅交換資料清單及查調人員送交之
查詢紀錄清單核對件數是否相符,若經查無誤,應裝訂成冊
,定期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一年備查;如不相符,應再調印
「查詢紀錄清單」逐筆核對,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
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三)事後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1.說明:根據查詢控制檔,由社會處所做成的輸出隨機抽樣表
報。
2.社會處抽核作業:由社會處次月10日前,依各鄉鎮市公所上
月份全單位查詢之總件數,按抽樣比率產出本月份抽核件數
,移送各鄉鎮市公所自行查核並依規定簽報;惟抽核件數不
足以達到抽核之目的,抽樣比率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鄉鎮
市公所抽樣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如總件數未達五十件則
至少抽二件)。如查核無誤,應裝訂成冊,經陳核後送交專
人保留一年供備查。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單
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四)查調代理機關應不定期(每半年至少乙次)進行「資料之輸出
入管制」查核作業,以維護財稅資料作業之安全。
(五)配合財政部專案需要,資料需求機關應協助辦理使用財稅資料
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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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社會處應不定期稽查財稅資料之使用情形,資訊需求機關及查調代
理機關應派員配合稽查作業,未依規定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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