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
    、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輔具補助項目包含下列各類輔具:
  (一)個人行動輔具。
  (二)通及資訊輔具。
  (三)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四)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五)具預防壓瘡輔具。
  (六)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七)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八)居家生活輔具。
  (九)矯具及義具。
  (十)其他輔具。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設籍於花蓮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
    十三日,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
        日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該
        手冊未受註銷者。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者。

四、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經內政部認定之特定輔具補助項目,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補助
    額度之限制。
    前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資格,由本府自行查調認
    定。

五、本要點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
    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應符合本府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
    具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規定。
    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屬罕見疾病或其他類,經輔具評估確認有使用輔具
    之必要者,其障別及等級不受補助基準表之限制。

六、輔具補助得以現金或實物給付。
    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
    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
    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

七、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
    療輔具之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前項規定計算。

八、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第二點規定或未符補助資
    格但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性確有使用需求者,申請人得專案提出申請
    。
    前項專案之申請及審核程序依第九點至第十一點規定。
    專案核定補助者,本府得優先以回收再利用之輔具給付。

九、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轉陳本府提出申
    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五)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應檢附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診斷書開立日起
    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資料未備齊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十、前點第一項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書者外,得由本
    府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辦理評估,或由申請人依補助基準表規定至輔
    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輔具評估。
    補助基準表規定應由輔具中心評估者,得由本府同意,結合輔具服務
    提供單位辦理。
    前項評估報告書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十一、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本
      府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認有必要者,輔具中心應指派輔具評估人員
      到宅進行評估。

十二、本府於收受輔具申請資料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審核。但其輔具不需評
      估者,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

十三、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為
      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十四、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下列
      事宜:
      核定為現金給付者,申請人應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
      定應備文件,向本府申請撥付補助款。所送資料未齊備者,本府將
      通知限期補正。
      本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
      核定實物給付者,申請人應依核定內容向本府指定之輔具供應單位
      領取輔具。

十五、申請人經核定現金給付並完成輔具購買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得
      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相關文件,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請領之。

十六、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
      者不予補助。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完成購
      買者經本府輔具評估認符需求者,得給予補助。

十七、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
      限。
      本府受理申復案於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家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
      見。

十八、本府對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
      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

十九、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本府將不予補助或停止
      補助,已補助者將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十、本要點所定輔具補助及其評估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分別為
      :社政業務 -身心障礙福利 -獎補助費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計畫-會
      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
      獎助)項下支應,並申請內政部經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