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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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
    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審核認定及核撥事宜,特
    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之未
    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且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四)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五)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
        年。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三、醫療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期
        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
        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
        六歲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
        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
        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
  (八)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
        限。
    前項第八款包含項目如下:
  (一)保護個案之掛號費、體檢費、證明書費等相關費用。
  (二)全民健保未給付,但經醫師判斷有急迫性或必要性等積極性治療
        之相關費用。
  (三)其他費用。
    前點各款兒童少年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本府得予補助,每名兒童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

四、補助標準: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申請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全額補
        助。
  (二)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十款申請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得依下
        列方式補助。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
          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
        2.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
          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補助百分之五十。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
          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
          助百分之二十五。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
          者,不予補助。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
    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
    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

五、申請程序:符合條件者由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應備文件,於六個月
    內至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本府審核通
    過後,將補助款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共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申請人及兒少)。
        3.收費收據正本。
        4.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
        5.領據。
        6.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指定匯入非本人之帳戶,須由
          申請人出具切結書並簽章)。
  (二)其他應備文件
        1.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低收或中低收入證明、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或特殊境遇家庭
          核定公文等)。
        2.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社工員之個案紀錄。
        3.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合格醫院開
          立之證明文件以及兒童少年及其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實際共同
          生活之兄弟姊妹之最近一年財稅資料。
        4.依第二點第九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需檢附重大傷病卡或罕見疾
          病診斷證明書。
        5.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助者,須檢附社工員評估報告。
        6.其他必要文件。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

八、本要點未規範之處,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