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低(中低)收入戶老人改善住宅
設施設備,特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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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本補助須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並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其家庭總收入按
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者)。
(二)其現住屋三年內未曾接受本項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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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
(一)其現住屋之屋頂防水設施設備、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臥室
、廚房、衛浴等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
(二)其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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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改善老人自有或租借之現住屋設施設備,以維護老人生活安
全為原則。
(二)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7萬元整,中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5萬元
整,已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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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申請期間:案件受理申請期間為當年度1月、3月、6月、9月提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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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
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三)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四)房屋證明文件:
1.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可資證明該建物之證明文件
(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
2.非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如為租賃房屋,須補附簽約自本年度起,核算三年以上之租賃
契約書影本,並請村(里)長簽章證明或經法院公證證明。
(五)申請住宅安全輔助器具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輔助器具估價單。
2.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書。
(六)申請房屋設施(備)修繕者,應附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詳細載
明修繕項目、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及使用於何處等相
關資訊;且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及施工前照片(
預改善處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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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核及撥款手續:
(一)各公所於受理申請時應填具申請表,並對表內相關具備要件詳予
審核核章,符合條件者,再將申請表(含應附文件)備文函報本
府核定後始得進行施工改善。未經核定自行動工改善者,不予補
助。
(二)各公所應以列冊低收入戶及較困苦之中低收入家庭現住屋之給、
排水及「屋頂防水」不堪使用者為優先補助。
(三)補助案件經本府核定後,公所應督導申請人於期限內執行完竣,
並檢據補助名冊、支出憑證(各項支出證明之收據或發票)、具
領人領據及拍攝(施工前、中、後)有關照片送本府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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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或公所得隨時派員勘驗修繕成果,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者,
除追回已領費用外,並於發現後三年內不予補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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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但當年度預算額
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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