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補助低(中低)收入戶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設備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低(中低)收入戶老人改善住宅
    設施設備,特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本補助須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並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其家庭總收入按
        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者)。
  (二)其現住屋三年內未曾接受本項補助者。

三、補助項目:
  (一)其現住屋之屋頂防水設施設備、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臥室
        、廚房、衛浴等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
  (二)其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改善老人自有或租借之現住屋設施設備,以維護老人生活安
        全為原則。
  (二)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7萬元整,中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5萬元
        整,已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再補助。

五、受理申請期間:案件受理申請期間為當年度1月、3月、6月、9月提出
    申請。

六、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
    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三)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四)房屋證明文件:
        1.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可資證明該建物之證明文件
          (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
        2.非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如為租賃房屋,須補附簽約自本年度起,核算三年以上之租賃
          契約書影本,並請村(里)長簽章證明或經法院公證證明。
  (五)申請住宅安全輔助器具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輔助器具估價單。
        2.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書。
  (六)申請房屋設施(備)修繕者,應附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詳細載
        明修繕項目、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及使用於何處等相
        關資訊;且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及施工前照片(
        預改善處之照片)。

七、審核及撥款手續:
  (一)各公所於受理申請時應填具申請表,並對表內相關具備要件詳予
        審核核章,符合條件者,再將申請表(含應附文件)備文函報本
        府核定後始得進行施工改善。未經核定自行動工改善者,不予補
        助。
  (二)各公所應以列冊低收入戶及較困苦之中低收入家庭現住屋之給、
        排水及「屋頂防水」不堪使用者為優先補助。
  (三)補助案件經本府核定後,公所應督導申請人於期限內執行完竣,
        並檢據補助名冊、支出憑證(各項支出證明之收據或發票)、具
        領人領據及拍攝(施工前、中、後)有關照片送本府撥款。

八、本府或公所得隨時派員勘驗修繕成果,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者,
    除追回已領費用外,並於發現後三年內不予補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法辦。

九、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但當年度預算額
    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