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發電機租借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借用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花蓮縣,因疾病需要使用維生器材者,
    符合以下任一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相片、診斷書等:
  (一)因疾病使用雙相陽壓呼吸器、氧氣製造機、抽痰機維生者。
  (二)因神經系統、皮膚等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或調解體溫
        之功能喪失,或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外胚層發育不良症(無汗症)
        、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泡龍)、魚鱗癬症者,經醫師診
        斷須使用冷氣調節室溫方能維持身體功能,且確有使用冷氣機者
        。
  (三)腦部或神經病變、肌肉病變、代謝異常引發之肌肉萎縮者及其他
        行動不便的神經性病患(如:第六胸髓以上完全損傷之脊髓損傷
        病患)。且因生理功能損傷或行動不便,並經醫師診斷有體溫調
        節失調或環境溫度適應失調,且確有使用電暖器者。

三、借用方式:
  (一)為避免使用維生器材者因災害期間斷電影響危及生命,需求者可
        於(水災、地震、火災、颱風)發生前後及停電前後提出申請。
  (二)租借方式以電話預約或至現場申請之方式辦理,並以提出申請之
        先後順序決定借用排序,預約及現場辦理者須於當天內完成租借
        手續,未完成手續者則通知次位排序者辦理手續。
  (三)租借保證金:一般戶新台幣三千元、中低收入戶新台幣二千元、
        低收入戶新台幣一千元,歸還時經租借單位查核確認無人為損壞
        即退還保證金,退款方式依租借單位規定辦理,經濟別判定應由
        申請之當事人主動提供證明文件(核定函或帳戶影本)。
  (四)每位使用者限借用一台且限居家使用,同一時間內不得重複預約
        。
  (五)請攜帶使用者身分證、保證金、經濟別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如:診斷書、使用維生輔具相片等),由家屬或照顧者至
        預約地點(花蓮縣輔具資源中心、鳳林鎮公所、富里鄉公所)填
        寫租借申請書辦理租借手續。
  (六)僅提供發電機機器租借,機油及九二無鉛汽油為耗材需自備。
  (七)運送方式:自行運送,(發電機體積為四一四乘以三一七乘以三
        九零毫米;重量為二四點五公斤)請自行評估載送方式。
  (八)歸還時需清點所有零件,若經專業判定為人為損壞則應照市價賠
        償,賠償零件費用會請廠商報價後決定,若整台無法修復、修復
        金額超過市價二分之一及遺失無法歸還則應按市價賠償乙台。
  (九)中央氣象局公告解除颱風警報或不需使用時,需於上班日起算五
        天內歸還發電機。
  (十)租借單位應主動提供發電機使用說明,租借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操
        作致發生意外由租借者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四、查核方式
    不定期稽核發電機使用方式、是否仍需繼續使用及發電機使用人之借
    用資格是否符合,若查核後發現發電機使用方式錯誤、不需使用或使
    用人之借用資格不符則立即收回發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