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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失能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
    造,促進活動及參與,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為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五十歲
    以上持身心障礙手冊或五十五歲以上山地原住民,且經日常生活活動
    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認定,達輕度以上失能者。

三、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補助項目詳如附表。補助基準如下
    :
  (一)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四、每人補助額度自核定補助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本府評
    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領取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
    助之項目且未達使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項目。

五、申請人應向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長照中心)提出申請,
    經長照中心照顧管理專員進行失能評估審查通過,轉介至本縣輔具資
    源中心,進行二手輔具租借媒合後,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專業治療師
    評估建議輔具購置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
    長照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印章。
  (二)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證明)。
  (三)花蓮縣輔具資源中心專業治療師所出具三個月內之評估報告書正
        本(未規定者免附)
  (四)委託他人辦理申請者,應填具委託同意書;受委託之他人並應檢
        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電話閃光震動器、門鈴閃光器、
        無線震動警示器、電話擴音器及火警閃光警示器除外)者須附房
        屋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二年以上租賃契約書影本、
        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屋主同意改善書各一份)及改善計畫(
        含圖說與施工前後照片、估價單或發票)。
  (六)統一發票或收據(購買日期須為自本府核定日起三個月內)。
  (七)廠商切結書(須註明廠牌、型號、規格及類型)。
  (八)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九)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竣工後檢附憑證及竣工照片。

六、本項補助採事前申請制,未經本府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但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已完成購買(施工)者經本府評估
    認符需求者,得給予補助。

七、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申請人未實際居住於本縣者,不予補助。

八、接受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者,列入本縣長期照顧
    管理中心個案管理,每六個月複評 1  次以追蹤使用情形。

九、申請案經審查後,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媒合二手輔具,若申請者拒絕
    媒合擬新購者,則以補助標準表規定最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補助之
    。

十、若有重複或虛偽造假之申請者,除追回原補助款外,涉及刑事責任者
    另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