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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22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 3項。

二、目的:為減輕本縣弱勢傷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無力負擔之醫療及看護
    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醫療照顧。

三、申請資格為:設籍本縣之民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年滿65歲長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並列冊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資格者。
  (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四、補助項目:
  (一)醫療補助:因疾病或傷害事故所生之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
        保)部分負擔或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以於中央健康保
        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者為限。
        前項補助項目,不包括:
        1.義肢、義眼、義齒。
        2.配鏡、鑲牙。
        3.整容、整形。
        4.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
        5.指定藥品材料費。
        6.掛號費。
        7.因疾病及非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
        8.指定病房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衛材費。
        9.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欲申請第一項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特殊及高價藥品費)及
        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補助  者,應檢附明細清單並要求醫院註
        明之;無法出具證明者,本府不予補助。
        申請人因第一項之事由住院,且因醫院之健保床滿床致須入住非
        健保床者,須出具該期間健保床滿床之證明,始得申請補助,每
        次至多補助三天之病房費用差額,並以補助雙人房為限。
  (二)住院看護補助: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需僱請專人
        看護,並雇請具有護理機構病房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證
        照之合法看護工者,但不包含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慢性病療養
        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看護,非因急病入院者。
        所聘用之看護工不得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親屬。
        因傷病住院以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五、補助費用標準:
  (一)醫療補助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倍者,
          補助全額。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倍者
          ,且最近三個月累計之費用達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者
          ,補助百分之八十。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倍者
          ,且最近三個月累計之費用達五萬元以上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
  (二)住院看護補助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倍之者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看護費用 1,500元,惟每人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 9萬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倍者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 6萬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倍者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 75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4 萬 5,000元。
    同一事由已申請本府其他項目之醫療、看護費用補助者,不得重複申
    請。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相關
    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代理申請人應以申
    請人之親屬為之,並附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如申請人無親
    屬,可由村(里)幹事、里長或醫院社工員代為申請辦理。
    申請人之醫療、看護費用須由醫院、家屬或公費安置機構代墊者,應
    檢附切結書。
  (一)醫療補助:
        1.申請表(附件一)。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經濟別證明資料:
         (1)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出具核
            定公文影本。
        4.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院及出院日期)。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6.領款收據正本(附件三)
        7.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如切結書(附件四)或授權書(附件五)。
  (二)住院看護補助:
        1.申請表(附件六)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經濟別證明資料:
         (1)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出具核
            定公文影本或證明。
        4.醫院開具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出具須僱
          請專人看護及清楚載明入出院日期)。
        5.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以醫療院所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
          工員所開具之證明為限)。(附件七)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附件八)、看護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看護人員之專業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
        7.領款收據正本(附件三)
        8.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9.其他,如委託書或切結書。

七、經本府於委託照顧合約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之公費安置老人,應由機構
    以函文檢附相關文件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另其委託收容照顧費用應按日扣除;機構之外籍監護工及現有人員到
    醫院提供看護者,不予補助。

八、申請審定程序及補助費之核發: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應就相證明文件予以審查初核
        ,符合補助資格者即填送調查表報本府核定。
  (二)本府依所送書面資料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由本府
        將補助款匯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但得專案將補助款核撥予代
        墊者及醫療院所。

九、當月份已領有政府補助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不得申請看護
    補助者。

十、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當月經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
    特別照顧津貼者,本府得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費用,並於發現後二
    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十一、有關申請者之資格審查,依據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查作業規定辦理。

十二、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計畫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