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1條第 1項。
二、「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三、「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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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發展遲緩兒
童的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潛能盡量發揮。
二、減輕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降低社會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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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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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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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補助對象:
一、發展遲緩兒童係指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
發展、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異常或可預期會有發展異常之情形者,
而需要接受早期療育服務者。
二、設籍本縣且為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之個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兒童,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
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
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
內)之兒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且未領取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
助者。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安置輔導
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需檢附緩讀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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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至本縣立案之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行政院衛生署或本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包括
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等
)或至外縣市經本府同意之立案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訓練者,可申請
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補助。
(一)療育訓練項目:經政府立案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機構
、社團、幼教機構、醫療(非健保給付項目或全額自費者)單位
之療育項目如下:
1.認知學習。
2.物理治療。
3.職能治療。
4.語言治療。
5.行為治療。
6.音樂治療。
7.藝術治療。
8.心理遊戲治療。
9.人際互動治療。
10.其它。
(二)療育費用補助方式: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 5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
申請。
2.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 3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
請。
(三)交通費用補助:
1.縣內部分:依戶籍地至就診醫療院所遠近,分為以下二類(附
件 1)
第一類: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 200元,療育次數每人
每月最多以10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 2,000元。
(2)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 150元,療育次數每人每
月最多以10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 1,500元。
第二類: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 300元,療育次數每人
每月最多以10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 3,000元。
(2)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 250元,療育次數每人每
月最多以10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 2,500元。
2.縣外部份: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 300元,療育次數每人每月最
多以10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 3,000元。
二、「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申請接受到宅服務,或至本府認
可之特定療育定點接受外展療育服務者,亦可申請療育訓練費用補助
,補助辦法如下:
(一)由本府委託適當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組成療育專業團隊提供
到宅服務或外展療育服務,接受到宅服務或外展療育服務之個案
,其所需支付之服務費用,得透過申請由本項補助支應。
(二)到宅服務費用及外展療育費用每次補助新台幣 800元(當次服務
時數最少 1小時),可全額補助之。
(三)到宅式療育補助、外展療育補助,及本計畫之一般性療育訓練及
交通費用補助,三者可同時申領,補助款項經申請核定後按季直
接撥付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承辦單位及外展療育委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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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補助標準:
一、補助對象屬低收入戶者,到宅式療育補助、外展療育補助、一般性療
育訓練費用與交通費用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5,000元。
二、補助對象屬非低收入戶者,到宅式療育補助、外展療育補助、一般性
療育訓練費用與交通費用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3,000元。
三、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
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不
得重複領取。
四、補助對象如因特殊需求,且經社工專業評估需增加服務次數,並報府
同意後,致補助經費超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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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申請方式:
一、療育訓練費用與交通費用:
(一)申請人: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檢具
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附件 2)。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與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於當年度首次申
請時檢附)。
3.發展遲緩證明書正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
、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醫生開立之證明書,一年內有效)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於有效期限內首次申請時檢附)或經行
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
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於期限內首次
申請時檢附)。
4.醫療單位、社會福利機構應於申請書上註明療育項目、治療日
期,醫師、治療師或特教老師並應於交通補助紀錄卡(附件 3
)、療育費記錄單(附件 4)上核章。
(二)申請時間:
┌────────────┬──────────┐
│期間 │申請期限 │
├────────────┼──────────┤
│1~3 月 │4 月 5 日前 │
├────────────┼──────────┤
│4~6 月 │7 月 5 日前 │
├────────────┼──────────┤
│7~9 月 │10 月 5 日前 │
├────────────┼──────────┤
│10~12 月 14 日 │12 月 15 日前 │
├────────────┼──────────┤
│12月15日~12月31日 │隔年 1月 5日前 │
└────────────┴──────────┘
(三)每 3個月為一申請單位,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概不退還,已獲補
助者不得對同一月份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惟當年
度第 4季12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間有做各項療育訓練者,申請期
限順延至隔年 1月 5日前。
(四)受理申請單位:花蓮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
(五)補助方式:由上開初審受理單位進行資格初審暨造冊作業,於每
季終了後次月12日前送交本府予以複審,經審核無誤後,於收件
該月30(31)日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中,初審完成送府
及撥款日如遇假日得順延 1 日。
(六)接受療育補助之兒童應依醫院診斷書結果規定之後續鑑定日起 1
年內至指定醫院重新接受評估後,再提出申請。
(七)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時,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本府停止補
助,若未通報者,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追回溢領之補助費。
二、到宅療育及外展療育費用:由本府委託承辦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
按季檢附到宅療育服務補助申請表(附件 5)、外展療育服務補助申
請表(附件 6)及相關評估資料向本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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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預期效益:透過補助使發展遲緩兒童可接受適當之療育服務,達到開
發潛能的效果,並幫助其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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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及中央補助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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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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