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團隊評鑑暨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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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鑑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祥和計
    畫志願服務團隊工作成效並獎勵績效優良團隊,特依志願服務法第十
    九條第三、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及獎勵對象:加入本縣祥和計畫滿一年以上之單位(以下簡稱受
    評團隊)。

三、評鑑及獎勵時間:評鑑作業每三年辦理一次,作業期間及公開獎勵日
    期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四、評鑑項目如下(如附件一:花蓮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團隊評鑑指標)
  (一)政策面:運用單位針對志願服務相關策略及目標(佔百分之二十
        )。
  (二)管理面:志願服務相關文書處理及行政管理(佔百分之二十)。
  (三)績效面:志願服務相關推動績效(佔百分之六十)。

五、評鑑作業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受評團隊自評:各受評團隊就評鑑指標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寫。
  (二)複評及實地評鑑:自評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之單位依評鑑項目報送
        書面報告進行複評,本府將聘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志願服務業務代
        表(共五人),組成「志願服務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複評時間確認後,受評單位應攜帶佐證資料及簡報資料至指
        定地點進行委員詢答及實地審閱資料之方式進行評分。
  (三)決審及公告:由評鑑小組針對評鑑成績及等級召開決審會議。

六、評鑑成績及獎金:
  (一)優等:評鑑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獎金三萬元。
  (二)甲等:評鑑成績為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獎金一萬五千元。
  (三)乙等:評鑑成績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獎金五千元。
  (四)丙等:評鑑成績為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七、受評團隊由本府依當年度預算額度、評鑑結果及下列標準獎勵輔導之
    (額度不足時,本府得依等級次序調整,優先獎勵較高等級之受評團
    隊):
  (一)列優等及甲等者:公開表揚並頒予獎座及得獎證書,受評團隊所
        屬機關(單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該團隊並得由本府優先推薦
        代表本府參加國內該年度之縣外標竿學習等相關活動。
  (二)列優等者本府得申請補助理標竿學習等相關活動。
  (三)列為丙等者由本府會同管考單位專案列管,輔導其進行改善。

八、受評團隊對於評鑑成績有異議者,得於公告評鑑成績七日內,填具評
    鑑異議申復表(如附件二)及相關證明資料,送評鑑小組重行審議。

九、經費:評鑑、獎勵及輔導作業相關經費,由本府社會處於評鑑作業當
    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其餘活動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單位)於年度預算
    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評鑑並獎勵所屬志工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