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視聽資料利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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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提供視聽服務,特設置
    文化電影院暨個人視聽室。

二、文化電影院及個人視聽室開放及播映時間:
    文化電影院:每週六、日上午九時卅分播映為原則。(辦理講座時除
    外)視聽室: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惟國定
    假日及休館日不開放。

三、凡持有本縣公共圖書館閱覽證之讀者本人得憑證借閱本館視聽資料於
    館內閱聽。未滿六歲之讀者,可由家長持戶口名簿確認身分後代借並
    陪同觀賞。

四、每人每次限借一件視聽資料,一天以二件為限。借閱之資料,務必妥
    為維護使用,若有污損等情事,借閱人應購置相同版本資料或照價賠
    償(本館所購視聽資料皆為公播版),無定價者,以錄影帶及影音光
    碟(DVD、VCD、CD-ROM)貳仟元/卷(片),錄音帶及雷射唱片(CD
    )伍佰元/卷(片)之標準估算。

五、借閱讀者應依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借閱之資料,如有違反著作權
    法相關規定,由讀者自負法律責任。

六、讀者使用視聽室器材,請依座位上之「使用說明」操作,電視聲音須
    以耳機閱聽,不可外露喧擾,必要時得請服務人員協助,且僅限使用
    本館視聽資料,違者,取消借閱權一個月。

七、進入視聽室應衣履整潔,勿穿著拖鞋或赤足。視聽室內不得吸菸、飲
    食、喧嘩、睡覺等,持手機入內者應予關機或調整為靜音,如經規勸
    無效,即取消其當天之借閱權利。

八、本須知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