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家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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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客家事務及協調整合資源,增進
    客家族群之權益,特設置花蓮縣客家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客家事務重大政策或活動之諮詢事
        項。
  (二)有關本縣客家事務重大事務聯繫協調及其他特殊個案之專案研討
        事項。
  (三)其他有關發揚客家文化等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客家
    事務處處長兼任。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首長。
  (二)客家社團代表。
  (三)熱心客家事務之專家、學者代表。
  (四)對客家事務有貢獻之社會熱心人士。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如有出缺,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客家事務處相關業務科科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二人至四人,由該處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負責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任委
    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八、本會得邀請其他機關、相關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會議,並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
    交通費。

十、本會建議事項報請本府核定後,送交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推行。

十一、本會所需費用由本府客家事務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