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客家事務及協調整合資源,增進
客家族群之權益,特設置花蓮縣客家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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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客家事務重大政策或活動之諮詢事
項。
(二)有關本縣客家事務重大事務聯繫協調及其他特殊個案之專案研討
事項。
(三)其他有關發揚客家文化等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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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客家
事務處處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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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首長。
(二)客家社團代表。
(三)熱心客家事務之專家、學者代表。
(四)對客家事務有貢獻之社會熱心人士。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如有出缺,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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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客家事務處相關業務科科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二人至四人,由該處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負責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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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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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任委
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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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得邀請其他機關、相關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會議,並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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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
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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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建議事項報請本府核定後,送交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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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費用由本府客家事務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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