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受贈圖書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處理受贈圖書資料,且
    符合館藏發展之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國內外個人或公私立機關、團體對本館捐贈圖書資料者,適用本要
    點。

三、圖書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不予受贈:
  (一)非法重製,違反著作權法之圖書資料。
  (二)高中職(含)以下教科書、參考書等升學用及各項公職考試或就
        業用書。
  (三)內容涉及色情、暴力,或其他違反善良風俗者。
  (四)期刊雜誌、視聽資料、報紙小冊子、電腦書籍(出版三年以上)
        、結緣宗教書籍等。
  (五)缺乏編輯體例,無系統整理之個人簡報、散頁資料。
  (六)書籍破損不堪、套書殘缺不全或書內有註記、眉批、畫線者。
  (七)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具有典藏價值者。

四、欲捐贈圖書資料予本館者,應先以電話或書面(含紙本或電子文件)
    ,洽得本館同意後,再運送或郵寄圖書資料至「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
    , 970花蓮市文復路 6號」,郵件外請註明「贈書」,所生費用由贈
    送者負擔。但與本館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本館就受贈圖書資料有管理及處分之權利,包含典藏、淘汰、轉贈或
    其他處分,捐贈者不得有異議。

六、本館對於捐贈者得視捐贈圖書資料內容,致贈謝卡或專案簽報以其他
    方式表示謝意。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