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文物典藏暨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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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緬懷客家先民智慧及開疆闢土之刻苦
    精神,並充實名人文物藏品,以豐富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以下簡稱
    本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審查入藏本館之客家文物,得組成「花蓮縣客家文物典藏審查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客家事務處(以下簡
    稱本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三人。
  (二)對客家文物具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三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如出缺得隨時補聘
    之,但本府代表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本會之審查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聘請專家或學者擔任委員者,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及交通費。

三、本館文物入藏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處就文物及資料文件予以初審。
  (二)複審:經初審通過之文物,由本府召開本會複審,審查文物真偽
        、品相及價值,確定來源及所有權是否清楚、有無其他證明或說
        明文件等,並評估文物狀況與保存維護配套措施,決議是否入藏
        。
  (三)入藏:文物經複審決議准予入藏後,得入藏至本館保存,並致贈
        感謝狀予捐贈人。對於具有特殊學術研究價值者,本府得再以專
        案方式,予以獎勵。

四、文物入藏後,本館即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文物辦理入藏時,須書面註明其來源,編製文物清冊,以利考查
        。
  (二)文物清冊及提借、還藏單據,應詳載各項基本資料。
  (三)各項文物須拍照留存,並將照片附載於文物清冊內。
  (四)入藏之文物,應慎擇損害最小之部位標籤,以利保管。
  (五)入藏之文物,於展出或出版時,得標明來源(捐贈者之姓名、堂
        號或機構名稱等)。
    前項文物,本府得作下列之使用:
  (一)供本府其他單位業務使用。
  (二)轉贈其他非營利機構。
  (三)其他有利於客家文物典藏之處理方式。

五、入藏文物分「典藏品」與「館藏品」二大類。
    凡經本會審查認為具永久典藏價值者,為本館「典藏品」(含本要點
    施行前被本府列為「典藏品」者);不具永久典藏價值者,為本館「
    館藏品」,得供其他公共目的使用,如教育、觀摹、裝置、交換、義
    賣、研究、及實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