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之有關登記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及有關規 定辦理,並以自耕保留地交換移轉登記為登記事由、自耕保留地持分交 換為登記原因。 辦竣移轉登記後,應發給土地所有權狀;其原發書狀未提出者,應公告 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