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之有關登記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及有關規
  定辦理,並以自耕保留地交換移轉登記為登記事由、自耕保留地持分交
  換為登記原因。
  辦竣移轉登記後,應發給土地所有權狀;其原發書狀未提出者,應公告
  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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