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作業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漏訂租約者,依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或調處成立、司法確定裁判或
符合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而以出租論之耕地案件為準。
二、如出租共有人之認定發生困難時,除查閱共有人連名簿外,並可層
報財政部轉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課徵土地稅之財產資料以資佐
證。
三、自耕保留部分分管事實之認定,應依實施耕者有其田徵收放領原始
資料為準或依其分管契約書、原始契約書或該耕地之四鄰證明為佐
證資料。
四、自耕保留部分之共有人如已死亡,應由其繼承人同時辦理繼承登記
。
五、自耕保留部分共有人之持分及出租共有之徵收持分如有疑義,或原
始徵收放領資料難以認定時,得實地調查之。
六、持分參考計算方式如附表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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