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審查作業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漏訂租約者,依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或調處成立、司法確定裁判或
      符合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而以出租論之耕地案件為準。
  二、如出租共有人之認定發生困難時,除查閱共有人連名簿外,並可層
      報財政部轉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課徵土地稅之財產資料以資佐
      證。
  三、自耕保留部分分管事實之認定,應依實施耕者有其田徵收放領原始
      資料為準或依其分管契約書、原始契約書或該耕地之四鄰證明為佐
      證資料。
  四、自耕保留部分之共有人如已死亡,應由其繼承人同時辦理繼承登記
      。
  五、自耕保留部分共有人之持分及出租共有之徵收持分如有疑義,或原
      始徵收放領資料難以認定時,得實地調查之。
  六、持分參考計算方式如附表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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