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自耕保留部分經審查或實地調查後,應將其結果及交換移轉登記之內容
  公告三十日,並按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各共有人姓名、住所,以書面通知
  。但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共有人住所不明時,應查閱地價申報單、地價冊
  等資料,或洽稅捐稽徵處、戶政事務所查明詳細住所後通知之。
  前項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本府布告欄、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及村、里辦
  公處,並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
  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敘明受通知人之姓名、住所、土地標示、權利內容
  、提出異議之方式與期限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或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
  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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