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共有人不同意審查結果者,應於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
  面提出異議。如各共有人均無異議,本府應即函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
  所辦理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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