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23
人,瀏覽人次:
82404223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共有人不同意審查結果者,應於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 面提出異議。如各共有人均無異議,本府應即函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 所辦理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