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謄本及地價證明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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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為加強便民服務,實施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圖
    簿謄本及地價證明,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項目如左:
(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惟申請書內填寫附條件者,不予受理)
      。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築改良物平面位置圖謄本。
(四)地價證明。
    申請前項資料以現行使用者為原則。
三、依本要點申請前項資料時,應填妥規定之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
    簽名或蓋章,傳真至轄區地政事務所,每張申請書申請最多以十筆(
    棟)為限。
四、地政事務所接受申請後,傳真內容完整、清晰者,應立即收件依規定
    程序辦理。
五、領件時,申請人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繳納規費及每張
    傳真申請書另計之郵電費新臺幣五元後發給之。
六、同一申請人有申請二次未領取或一次申請謄本張數達十張以上未領取
    者,嗣後即不再受理其以傳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