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地政業務以提高為民服務績
    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業務督導以土地登記、土地測量、地價管理、地用管理、資訊管理及
    便民服務為主,其他業務視實際需要適時增列。

三、地政事務所課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每月至少一次將督導結果記
    載於紀錄簿,送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供本府查核。

四、本府地政局負責督導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每年二次,督導小組成員
    由本府地政局各相關課(隊)派員組成;其督導情形應記載於紀錄簿
    ,留供內政部查核。

五、督導成績等第如左: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乙等: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丙等: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丁等: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六、獎懲:
  (一)督導成績列優等並經當年度評定得分最高之地政事務所,其主任
        及課長記功乙次。
  (二)督導成績列甲等並經當年度評定得分最高之地政事務所,其主任
        及課長嘉獎二次。
  (三)督導成績列乙等之地政事務所,其主任及課長不予獎懲。
  (四)督導成績列丙等而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其主任及課長各予申誡
        一次;成績未滿六十五分者各予申誡二次。
  (五)督導成績列丁等而成績在五十分以上,其主任及課長各予記過一
        次;連續二年成績均在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各予記過二次
        ,並應專案簽報調非主管職務。
  (六)上年度成績列丙等,本年度成績甲等以上,或上年度成績列丁等
        ,本年度成績列乙等以上者,地政事務所主任及主管課長各記功
        一次。
  (七)本督導結果應由本府函轉地政事務所作為基層地政主管人員年終
        考績及升遷調動之參考。

七、有關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由本府地政局各相關業務單位另行訂定之
    。

八、本要點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