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地政業務以提高為民服務績
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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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督導以土地登記、土地測量、地價管理、地用管理、資訊管理及
便民服務為主,其他業務視實際需要適時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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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事務所課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每月至少一次將督導結果記
載於紀錄簿,送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供本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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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地政局負責督導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每年二次,督導小組成員
由本府地政局各相關課(隊)派員組成;其督導情形應記載於紀錄簿
,留供內政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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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成績等第如左: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乙等: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丙等: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丁等: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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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懲:
(一)督導成績列優等並經當年度評定得分最高之地政事務所,其主任
及課長記功乙次。
(二)督導成績列甲等並經當年度評定得分最高之地政事務所,其主任
及課長嘉獎二次。
(三)督導成績列乙等之地政事務所,其主任及課長不予獎懲。
(四)督導成績列丙等而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其主任及課長各予申誡
一次;成績未滿六十五分者各予申誡二次。
(五)督導成績列丁等而成績在五十分以上,其主任及課長各予記過一
次;連續二年成績均在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各予記過二次
,並應專案簽報調非主管職務。
(六)上年度成績列丙等,本年度成績甲等以上,或上年度成績列丁等
,本年度成績列乙等以上者,地政事務所主任及主管課長各記功
一次。
(七)本督導結果應由本府函轉地政事務所作為基層地政主管人員年終
考績及升遷調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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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由本府地政局各相關業務單位另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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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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