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職員差假指派或僱用職務代理人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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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政事務所)職員請假,除應依公
    務人員差假規定辦理外,其有關職務代理人之指派或僱用,應依本注
    意事項辦理。
二、為加強為民服務,各地政事務所直接辦理人民申請案件人員,如因故
    差假天數在三天以內者,其業務得由其他相同性質之人共同分擔處理
    ,差假天數逾三天,但未超過一個月者,為免影響人民申請案件之處
    理,應依本注意事項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左列人員之職務代理人,由地政事務所相關課長視業務實際需要,依
    左列規定指派後,由主任核定。
(一)複審人員:就初審人員中擇優指派代理。
(二)初審人員:就校對人員或登簿人員中擇優指派代理。
(三)校對人員:就登簿人員或繕狀人員中擇優指派代理。
(四)登簿、繕狀人員:就其他人員中擇優指派代理。
(五)測量人員:就其他熟悉測量業務人員或曾受專業訓練或具有測量等
      實務經驗之人員指派代理。
(七)地價人員:就其他熟悉地價業務人員中指派代理。
(八)地用人員:就其他熟悉地用業務人員中指派代理。
四、同一時期內,有多人同時差假時,除依前項各款規定指派代理外,並
    得視業務實際情形,就所內各課人員互相指派支援。
五、地政事務所主任,應依轄區各項業務實際情形,機動調整所內各職員
    之工作,以應業務需要。
六、地政事務所職員之指派,應實施定期輪調,以免一人久任一職,以致
    遇有差假無人能代理其工作之情形事發生。
七、依本注意事項指派之職務代理人,對代理之業務必須加班處理者,其
    加班費應依規定發給。
八、直接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之非主管職位,需人代理之期間在一個月以上
    者,地政事務所確實無法指派現職人員代理時,得遴選非現職人員為
    該職務代理人,並依規定支付酬金,所需經費在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
    支應,但經花蓮縣政府以該項僱用不合規定未予核准或於代理原因消
    滅時,應即解除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