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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災歉之勘查及減免地租之議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
    之規定辦理。

二、耕地災歉發生地區跨越二鄉(鎮、市)以上者,為普遍災歉,應由縣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辦法;
    災歉發生地區在一鄉(鎮、市)以內者,為個別災歉,由鄉(鎮、市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市(租佃委員會)議定減
    免地租辦法。

三、耕地災歉,係指因水災、旱災、風災、蟲災、作物病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之災害,所造成農作物之歉收。

四、普遍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災害發生後三日內,逕由鄉(鎮、市)租佃委員會派員攜帶地籍
        圖,實地勘查受災情形。
  (二)根據勘查結果,按戶逐筆編造災歉清冊,報請縣租佃委員會議定
        減免地租。
  (三)縣租佃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派員覆勘後評議之。
  (四)免租及減租數經議定後,應由縣租佃委員會發給業佃雙方地租減
        免證明書,以為繳租之根據。

五、個別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災歉發生後,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租佃
        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申請人不能自行填寫時,應由鄉(鎮、
        市)租佃委員會辦事人員代為填寫。
  (二)鄉(鎮、市)租佃委員會收到災歉勘查申請書後,應於三日內派
        員實地勘查。
  (三)勘查時應通知業佃雙方參加,如屆時不到者,得逕行查勘。
  (四)勘查人員查明災歉情形後,應將勘查情形及擬定災歉成數報請鄉
        (鎮、市)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成數。
  (五)免租或減租成數經議定後,由鄉(鎮、市)租佃委員會發給業佃
        雙方地租減免證明書,以為減免地租之依據。

六、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縣及鄉(鎮、市)租佃委員會不得向業佃
    雙方或任一方收取任何費用。

七、勘查災歉由租佃委員會推派委員辦理,其中須有業佃委員各一人參加
    。

八、勘查委員與被勘查土地之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有親屬關係者,應行迴避
    。

九、勘查耕地災歉成數以筆為單位估評之。但一筆土地由數戶承租而各戶
    受災程度顯有不同者,得以戶為單位評估之。

十、災害不論發生在作物育苗期、生長期或成熟期,且不論受災之輕重,
    均應於發生災害後,在規定期間內予以勘查。

十一、一季作物數次發生災歉者,應分別勘查作成紀錄,以為最後評議免
      租及減租成數之依據。

十二、評定災歉成數,應就受災耕地之通常生產情形及附近未受災害同地
      目等則之作物生產情形比較估定之。

十三、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全部免租;三成以上者,依
      照評定歉收成數比例減租。

十四、鄉(鎮、市)租佃委員會每期繕造個別災歉地租減免清冊三份,一
      份存查,二份報送縣租佃委員會。縣租佃委員會抽存一份,一份送
      縣政府備查。

十五、縣租佃委員會應每期編造普遍災歉地租減免清冊二份,一份存查,
      一份送縣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