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設置市地重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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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九)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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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 1人,由縣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2人。
(二)主任秘書。
(三)財政局局長。
(四)主計室主任。
(五)工務局局長。
(六)城鄉發展局局長。
(七)地政局局長。
(八)正辦理中之重劃轄區鄉(鎮、市)長。
(九)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 2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聘期為 2年,第二款至第七款之委員依其本職期間
兼任之。
第一項第九款之委員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但不得具有民意
代表身分。
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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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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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 1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幹事 2人至 3人,由執行
秘書派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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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
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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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
主任秘書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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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市地重劃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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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之會議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調解案件並得於必要時,邀請
當事人列席且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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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公告之,其執行情形並應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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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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