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面積圖簿不符清查及更正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善意第三人
    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土地地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較差超過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土地。

三、地政事務所應對前點之土地列入「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
    統 WEB版」之「特殊地建號」中進行註記列管,註記文字為「土地地
    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較差超過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五
    十七條規定之土地。」。

四、地政事務所應訂定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清查及更正計畫,並依
    下列原則之優先順序辦理更正:
  (一)土地複丈發現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者;其他(依據地籍測
        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百三十八條)方式發現
        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者次之。
  (二)重(修)測辦竣後土地所有權尚未移轉者。
  (三)已辦竣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計畫,並
        已納入地政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 WEB版資訊系統之土
        地。
  (四)其他非屬前三款規定之土地,更正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辦理:登
        記面積大於零點一公頃者;登記面積介於零點零一公頃至零點一
        公頃者次之;登記面積小於零點零一公頃者再次之。登記面積大
        於零點一公頃者;登記面積介於零點零一公頃至零點一公頃者次
        之;登記面積小於零點零一公頃者再次之。

五、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清查及更正,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作業準備:
        1.收集新舊簿相關歷年登記資料、複丈申請案、登記申請案、歷
          年複丈圖、地籍調查表等資料。
        2.如無須現場辦理檢測,就收集之相關圖簿資料予以整理,進行
          分析。
  (二)查核作業:
        1.不需現場辦理檢測:
          資料查對部份,核對相關登記簿、申請案件、歷年複丈圖、地
          籍調查表,查明資料造成登記錯誤原因。
        2.需現場辦理檢測:
         (1)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調製土地複丈參考圖,並準備土地
            界址點資料、附近圖根點資料、土地面積計算表、參考圖及
            地籍調查表等資料。
         (2)排定複丈日期、時間、會同地點及測量人員,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並依規定辦理複丈作業。
  (三)更正作業
        1.圖簿資料經檢測後,確有不符需辦理更正者:
         (1)召開「土地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更正說明會」,並依
            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及相關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
            權利人進行說明,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2)將查核作業成果於「土地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更正說
            明會」中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並列入紀錄。
         (3)若所有權人同意辦理更正,即辦理後續更正事宜。
         (4)若所有權人不同意辦理更正,地政事務所將會議紀錄函送所
            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
            條規定及「花蓮縣政府簡化土地及建物測量錯誤更正登記作
            業要點」第三點由地政事務所逕為更正。
        2.圖簿資料確有不符時,經審查無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一十
          二條、第二百一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二條及土地法第六十九條
          規定適用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並敘明原因報請本府
          處理,影本需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之戳記並認章:
         (1)更正登記審查報告表。(以電腦打字列印詳細填報)
         (2)土地登記資料。(如涉及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建檔前之舊登記
            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之記載事項,應同時檢附舊登記簿或日
            據時期登記簿及台帳影印本)
         (3)原測量成果與檢測資料(含內、外業檢查紀錄及檢測圖說)
            。
         (4)更正前後面積分析表。(含鄰地)
         (5)更正同意書或界址協調調處紀錄。(須檢附同意人或協調人
            身分證明文件)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地政事務所依本府處理結果辦理更正,辦竣後函知土地所有權人及關
    係人。

六、地政事務所辦理依第三點註記列管之土地所有權移轉(含共有物分割
    、繼承)、他項權利設定、移轉及變更等作業時,應先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及關係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簽署土地面積疑義通知書
    後續辦。
    若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不簽署通知書,地政事務所應以公文方式通
    知,並以雙掛號方式寄送,若以雙掛號方式未能有效送達者,依行政
    程序法辦理公示送達。俟公示送達發生效力後,續辦前項所列登記案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