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報發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18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文書處理作業,加強政令宣導,發
  行「花蓮縣政府公報」(以下簡稱本府公報),特訂定本辦法。

  本府公報每週發行一期(每星期三發行)。全年分春、夏、秋、冬四季
  共四卷,如遇國定假日則暫停發行。

  為因應電子化政府需求、加強便民服務,每期公報並得刊登於本府網站
  。

  本府公報內容為法規、政令、公告、專載等無機密性通案,一經刊登即
  不另行文,受文單位應以正式公文收辦、處理。

  刊登公報作業程序:
  一、刊登公報稿件,無論公文或附件均應字跡清晰,並加註標點符號,
      於原稿右上角註明「刊登公報」字樣,呈判核定後登記送稿簿,送
      本府行政室文書課(以下簡稱文書課)簽收刊登。
  二、公報出刊後,承辦人應就自撰公文稿件詳加審閱,認為文稿有疑問
      時,於一星期內通知文書課調閱原稿核對更正,如文書課未接獲通
      知,即認定無誤。
  三、速件文稿,可先行通知文書課預留版面。

  刊登公報之稿件,文句應力求簡潔,其錯字、表冊空格等,文書課得逕
  行修改,以爭時效,並利版面編輯。

  凡經上級公報刊登之文件,一律不再刊登本府公報,如須行文催辦,只
  錄該案所登公報之期數、頁數及發文日期、字號與主旨,以便查核。

  本府所屬各機關、各鄉鎮市公所、各國民中、小學校,均應訂閱本府公
  報。

  訂閱本府公報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逕洽文書課辦理。公報價款於年
  度開始後,一次繳入本府公報郵政儲金帳戶內。

  本府公報訂閱費如有調整,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公告之。

  本府公報贈閱對象:
  一、本縣轄內中央級民意代表。
  二、本縣議會各議員。
  三、中央及本縣轄內各公立圖書館。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