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文書處理作業,加強政令宣導,發
行「花蓮縣政府公報」(以下簡稱本府公報),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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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公報每週發行一期(每星期三發行)。全年分春、夏、秋、冬四季
共四卷,如遇國定假日則暫停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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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電子化政府需求、加強便民服務,每期公報並得刊登於本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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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公報內容為法規、政令、公告、專載等無機密性通案,一經刊登即
不另行文,受文單位應以正式公文收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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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報作業程序:
一、刊登公報稿件,無論公文或附件均應字跡清晰,並加註標點符號,
於原稿右上角註明「刊登公報」字樣,呈判核定後登記送稿簿,送
本府行政室文書課(以下簡稱文書課)簽收刊登。
二、公報出刊後,承辦人應就自撰公文稿件詳加審閱,認為文稿有疑問
時,於一星期內通知文書課調閱原稿核對更正,如文書課未接獲通
知,即認定無誤。
三、速件文稿,可先行通知文書課預留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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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報之稿件,文句應力求簡潔,其錯字、表冊空格等,文書課得逕
行修改,以爭時效,並利版面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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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上級公報刊登之文件,一律不再刊登本府公報,如須行文催辦,只
錄該案所登公報之期數、頁數及發文日期、字號與主旨,以便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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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所屬各機關、各鄉鎮市公所、各國民中、小學校,均應訂閱本府公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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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閱本府公報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逕洽文書課辦理。公報價款於年
度開始後,一次繳入本府公報郵政儲金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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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公報訂閱費如有調整,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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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公報贈閱對象:
一、本縣轄內中央級民意代表。
二、本縣議會各議員。
三、中央及本縣轄內各公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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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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