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廣網球運動與使用管理鎮立網球場(
以下簡稱本球場)各項設施,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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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鎮轄內各機關學校、立案人民團體(以下簡稱認養單位)得以書面向
本所申請認養本球場,其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期滿得再申請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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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本球場,以推動從事網球運動之訓練及比賽活動為原則,並應開放
全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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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單位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標誌。但其規格、位置、數量、
內容應先報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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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球場之設施與環境,認養單位應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管理與維護
。
本球場設施與環境之管理與維護所需費用由認養單位負責,但因風災、
水災、震災所造成之災害,由本所復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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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單位除因分攤管理與維護費用所需外,不得對外收取費用。
前項所稱管理與維護費用,含水、電、清潔、設施維護及因管理所必要
之人事費。
第一項因分攤管理與維護費用之收費,其標準應報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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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單位基於管理之需,得訂定球場使用管理辦法。
前項管理辦法得包含本球場開放時間、使用本球場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
應遵守之事項時之處分,並應報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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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單位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之行為,其情節重大者,本所得中止其認養
,認養單位應即交還本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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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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