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法規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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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自治法
    規及行政規則事務,特設花蓮縣政府法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縣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綜合審議諮詢事項。
  (二)關於本縣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統一解釋諮詢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本府秘書長兼任主任委員,本府行政暨研考
    處(以下簡稱行研處)處長及行研處法制科科長兼任委員,均依其職
    務任期兼任之;其餘本府兼任委員由主任委員遴選後,報請縣長核派
    之。
    本會得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擔任無給職外聘委員,依規定
    領取出席費,任期屆滿兩年後應重行遴聘。
    本會置組員一人辦理行政業務,由行研處法制科科員兼任之。

四、本會依送審案件需要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
    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
    員一人擔任主席;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者,得以委任書指定代理人出
    席審查。
    本會之決議,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五、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處(局)派員列席說明。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