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統一採購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事權,強化營繕工程、財物及勞
    務之採購作業功能,有效防制圍、綁標等情事發生,以建立透明化、
    公平化、合理化之採購制度,特訂定本要點。本府設統一採購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受縣長之指揮監督。

二、本中心之適用範圍及任務:
  (一)辦理本府各處一百萬元以上營繕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之統一發
        包作業。
  (二)辦理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及學校一百萬元以上營繕工程、五十
        萬元以上財物及勞務採購之統一發包作業。
    以上採購金額除特殊情形,經簽奉首長核准採用限制性招標或最有利
    標決標方式,應由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主辦單位)
    自行辦理者外,各主辦單位符合前兩款之採購案件均應由本中心統一
    辦理招標作業。

三、營繕工程、財物及勞務在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時以公開招標方
    式辦理,而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則採公開取得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四、本中心人員組織:
  (一)本中心置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由  縣長指派本府相當人員兼任
        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採購行政科科長兼任之。
  (二)本中心設工程組及財物、勞務、業務組共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及副組長一人,由  縣長指派相當人員兼任之;各組置組員若干
        人,由本府各單位編制內人員派任專辦。
  (三)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僱用業務助理(臨時約用)人員若干人輔助
        辦理本中心業務;然年度執行中若縣轄遭受天然災害(颱風、地
        震)造成公共設施嚴重災情,得專案簽准由有關業務單位調派人
        員或分工協助支援發包作業。

五、各主辦單位採購業務由本中心辦理統一發包作業者,均應提撥一定比
    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本中心所需經費。
    前項比例由縣長核定後執行之,若上揭原訂提撥比例不足支應時,應
    由各主辦單位相關經費項下予以支援。

六、本中心辦理營繕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除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外,其作業及程序如下:
  (一)由本中心辦理發包之案件,應由各主辦單位先行辦理設計、複核
        、編製妥預算書,經簽會各相關單位,並簽奉核准發包後,連同
        檢具採購預算書、招標文件(設計圖說、規格書、合約草案、投
        標須知、補充說明、標單等)、廠商資格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交
        本中心辦理招標、開標、審標及決標作業;上揭資料應由主辦單
        位負審核之責(學校單位需經由教育處審核)。
  (二)經本中心辦理招標並完成決標及退還未得標廠商押標金者,應將
        全份招、投、開標文件、開標紀錄及尚未退還廠商之押標金等,
        移由原主辦單位(學校單位逕移教育處)辦理後續簽約、履約、
        交貨、驗收、退還保證金、付款等作業程序。但決標公告由本中
        心統一辦理。
  (三)招標案件開標時,除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指定之監辦機關派
        員監辦外,各相關單位應派員會同審查辦理。
  (四)異議及申訴:招標、開標、決標過程之異議由本中心辦理,另對
        廠商資格、物品規格、工程設計、訂約、交貨、履約、驗收等異
        議及申訴事宜,由各主辦單位辦理(學校單位由教育處辦理)。

七、本中心因業務需要須聘專家學者參與審核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交通費。

八、本中心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並邀集相關人員列席檢討各項作業
    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