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
零八條第一項、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其作業規則之規定,設立採
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稽核監督機關辦理之採購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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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職掌如下:
(一)稽核監督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
購法令。
(二)稽核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
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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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
(二)本小組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兼任,襄助召
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行政科科長兼
任,綜理小組日常事務。
(四)本小組置稽核委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副處長、技正、
科長派兼。另外聘稽核委員若干人,由本府邀請具有採購相關專
門知識人員或專家學者擔任之,提供本小組相關專業諮詢意見,
視業務需要邀請參與採購稽核,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五)本小組置稽查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技士派兼,協辦
稽核小組業務。
(六)本小組置幹事一人,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行政科)指定人
員專辦,辦理小組經常事務工作。
本府人員兼任稽核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派兼之。但因職務異
動者不在此限。外聘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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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核案件之核派,以每月至少辦理專案稽核六件,一般稽核十六件為
原則,主管機關另行規定查核件數時,得隨時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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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案件由本小組稽核人員自下列案件中選取簽奉核定後辦理:
(一)自政府採購公報或查核系統篩選或勾稽案件。
(二)民眾或廠商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
(三)民意關切之異常採購案件。
(四)媒體報導之異常採購案件。
(五)監審檢調機關移送案件。
(六)主管機關移送案件。
(七)其他經簽奉核可辦理稽核監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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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
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
本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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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每年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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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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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議案件時得就機關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
資料,辦理稽核監督。並得請採購機關或有關單位提供資料及派員列
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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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採購機關應予協助及配合。
稽核委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
知及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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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如認為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
的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其結果機關應提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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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
應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予追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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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小組應依稽核報告內容填報「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案件辦理情
形一覽表」,並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辦理之稽核監督結果送主
管機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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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任職機關之
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五條之規定。
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稽核小組召集人應令其
迴避,並另行指定稽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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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小組委員及其有關人員,致力於稽核監督事宜,若有績效,得予
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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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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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小組以本府名義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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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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