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執
    行檔案管理作業,特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規範內容涉及檔案點收、分類編案、整理、保管、檢調、應用
    、清理及機密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檔案管理,應由各機關統一規劃,除有特殊情形外,並應集中管理。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附表一機關檔案管
    理人員員額配置計算方式)。

  貳、點收
四、送件歸檔應注意事項:
  (一)承辦人員或文書人員(登記桌)應先行查檢擬歸檔案件是否辦畢
        及填列分類號與保存年限,未填列者,應由承辦人員補填,其作
        業原則如下:
        1.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未以
          原件歸檔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等字樣,敘明具體事由簽
          陳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得辦理歸檔。
        2.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該紙本來文
          屬歸檔範圍者,應併同線上簽核案件辦理歸檔。
        3.附件為書籍經指定保存單位或為應公開之陳列品(如海報),
          得不辦理歸檔。
  (二)各機關內部單位文書人員(登記桌)應於公文整合系統內點選送
        歸檔或送檔案室後,至遲於二日內將案件併同歸檔清單(附表二
        )送交予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場點收完畢,若
        有數量不符者,得將案件退回請其補齊歸檔。
  (三)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
        1.按文件產生時間先後順序整理排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
        2.頁碼編寫順序,先編本文,次編附件,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為
          之,機關得自行決定,並得於案件首頁註明總頁數。
        3.於每頁適當位置編寫頁碼;文件為雙面書寫或列印者,亦同。
        4.附件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免併本文連
          續編寫頁碼。
  (四)歸檔案件頁數過多難以裝訂時,應使用束帶加以綑綁或放置於固
        定箱盒或套袋。

五、附件歸檔應注意事項
  (一)附件為書籍型式者,應於書籍封面適當位置註明文號;如為抽存
        續辦或難以裝訂之附件,應於首頁或其外包裝適當處註明文號。
  (二)附件若由承辦人員另存辦理,應於簽核文件內註明。
  (三)附件以光碟片型式歸檔時,應放入附件封套,並於封套外註記年
        度號、分類號及文號。
  (四)承辦人員所產生之紙本附件以雙面列印為原則。

六、各機關內部承辦人員或單位文書人員(登記桌)於公文整合系統內登
    打公文頁數時,應紀錄公文及未成冊附件之總頁數並於「附件註記」
    欄內紀錄附件型式及數量,「其他應記載事項」等相關資訊。

七、歸檔案件有特殊媒體型式者,如照片、地圖(工程圖)、微縮、影音
    、電子或以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時,承辦人員應於外包裝上載明附件
    名稱、規格、內容概要、製作者、製作日期、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但屬附件歸檔者,於公文整合資訊系統內得由承辦人或單位文書人員
    記載附件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單位(例1:照片:000會勘。例2:工
    程圖:000文化館週邊工程)。

八、機密案件歸檔時,應另以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依規定填寫相關
    資料;其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並於彌封處加蓋承辦人
    員印章或職名章。

九、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單位人員應退還業務承辦人或
    業務單位文書人員補正: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污損、內容不清或無法讀取。
  (三)未經批准,或有漏判、漏印、漏發、漏會。
  (四)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
  (五)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六)未編寫頁碼或編寫有誤。
  (七)本文有二頁以上而未蓋騎縫章或職名章。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文件漏蓋「樣張」或「註銷」戳記。
  (九)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
  (十)未簽奉機關首長核准而以非原件歸檔。
  (十一)未依前三點規定辦理。

十、各機關辦畢案件已逾歸檔期限一個月以上仍未歸檔者,其權責單位應
    主動查明處理。

十一、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每月應製作歸檔案件統計表(附表三),於次
      月十日前簽報機關首長核閱,以為檔案管理業務評鑑之參考。

  參、立案與編目
十二、各機關編製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得視機關業務特性,與檔案分類
      表結合編製或個別編製。

十三、各機關檔案分類,依其職掌之業務性質分為類、綱、目、節及項,
      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案次號。

十四、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先後於案
          件第一頁編寫目次號。
    (二)附件應隨原件裝訂,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於附件標記檔號及
          收發文號,並於原件加蓋「附件另存」戳記,且於原件目次表
          註明媒體型式、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三)檔案管理人員依校核單元產出校核單或逕以檔案電子目錄方式
          辦理校核。
    (四)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校核時,應查檢各著錄項目內容與檔案原件
          所載內容是否相符,有著錄錯誤或應著錄未著錄者,應修正檔
          案電子目錄。

十五、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檔案編目數量,作成統計,陳報機關首長,作為
      績效評鑑參考,其統計得按月、季或年方式為之(附表四)。

十六、各機關應分別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將檔案目錄彙送
      機關檔案管理資訊網,並備函附檔案目錄彙送說明表循序送本府彙
      送檔案管理局。

  肆、整理與保管
十七、同一案卷內之案件,應按文件日期先後由上至下,並按目次號順序
      由小至大依序排列整齊。案卷首頁並應置放檔案目次表(附件五)
      。

十八、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以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
          者,得予以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以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以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
          用紙。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
          齊。過寬過大者,得予以裁切折疊,惟不得損及檔案內容;過
          窄過小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
          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十九、檔案經整理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上架及管理:
    (一)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
    (二)檔案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等不
          同媒體型式分區分類保管。
    (三)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
          直立排列。
    (四)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五)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定期檢
          查有無標示脫落或需更改等情事。

二十、各機關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並需依機關檔案庫房基本設
      施及完善配備建置(附表六)。
      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
      護功能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十一、檔案庫房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
        不得擅自進入。

  伍、檢調
二十二、借調檔案以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應經單位主管核准。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應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
        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同意,或簽請本機關首長核准。

二十三、各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申請,並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後辦
        理。
        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
        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簽奉核准
        後,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

二十四、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期滿仍有繼續使用之必要  者,應
        申請展期;每次展期以十五日為限。
        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先行歸還檔案,
        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各機關間借調檔案如需展期者,應備函提出申請,並經本機關首
        長核准後辦理。
        機密檔案之借調或展期,應依前三項規定辦理。每次借調及展期
        期間以七日為限。
        因案情特殊或業務需要,經載明借調期間專案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者,其借調期間不受前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十五、借調檔案已逾借調期間且未辦理展期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製
        作逾期未歸還檔案稽催單(附件七)向調案人或其所屬單位辦理
        催還。

二十六、各機關人員調職、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檢
        查其借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但
        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逾借調期間者,應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

  陸、應用
二十七、各機關辦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依「花蓮縣政府
        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柒、清理、銷毀、移轉
二十八、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清理保存檔案,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
        則。

二十九、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三十、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就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製作檔案銷毀
      目錄(附件八),並經業務承辦單位確認無延長保存之必要後,擬
      定銷毀計畫,併同檔案銷毀目錄送花蓮縣文化局,檢選具史料保存
      價值之檔案。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應層報本府彙送檔案管理局審
      核。

三十一、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自文件產生之日起屆滿二十五年者,應
        於次年編製檔案移轉目錄(附件九)層報本府彙送檔案管理局。
        移轉檔案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捌、考核獎懲
三十二、本府每年定期辦理考評及獎懲;每年擇一績優檔案管理機關觀摩
        其檔案管理作業,以溝通觀念與作法。一級機關對所屬機關之檔
        案管理作業,亦應比照辦理。

三十三、無正當理由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應送各機關考績委員會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