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立托兒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組織規程依據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縣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
  政府),依法辦理本縣兒童保育等相關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社會局之指導、監督,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育組:兒童保育、衛生保健及社會工作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研考、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保育員兼任。

  本所置保育員、護士。

  本所人事、會計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本組織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本組織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