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發展全民體育,推動各項體育活動,
  增進國民健康並充分發揮各項體育設施功能,特設花蓮縣立體育場(以
  下簡稱本場)。

  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教育處之指導、監督,綜理場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場掌理下列有關事項:
  一、體育訓練、競賽、表演、研究、輔導、講習及宣導推廣事項。
  二、場地設施及體育器材管理、保養及維護、文書、檔案、庶務、財產
      管理、出納及其他交辦事項。

  本場置幹事、佐理員。

  本場會計、人事業務由縣政府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