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花蓮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隸屬於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學校衛
      生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衛生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護士、藥師(藥劑生)、醫
  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營養師。
  衛生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衛生所得在村(里)設衛生室,並得視需要置護士。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訂定,報衛生局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