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員工公(出)差管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高為民服務品質,加強行政效率,並避免出差浮濫特訂定本要點
    。

二、奉派公(出)差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依分層負責精神責由各
    級主管按其業務性質與事實需要,嚴加審核凡可利用電話或公文達成
    任務者,不得派遣出差。

三、奉派出差參加會議、活動者,均應檢具開會通知或有關證明辦理出差
    手續。

四、奉派出差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依路程遠近分為縣內與縣外。
  (一)縣內:
        1.縣內出差應當日往返,逐日報支往返交通費。
        2.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之短程出差,早上仍應到府簽到後方
          可離開。
  (二)縣外:
        1.宜蘭地區: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得核給出差二天,如需
          連續二日者,得核給三天,依此類推。
        2.基隆-臺北-桃園及臺東地區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若僅
          需半日者核給出差二天,需全日者得核給出差三天,如需連續
          二日者,得核給四天,依此類推。
        3.新竹-臺中-高雄-屏東依實際參加會議、活動或洽辦業務所
          需天數,核給前後各一天路程。
        4.離島地區:依實際需要與交通狀況核給。

五、因緊急公務搭乘飛機或高鐵公差者,無往返行程,限公差當天往返;
    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於當天往返者,應事先簽報  縣長批准。

六、奉派公(出)差於任務完成後應即返府辦公,不得在外逗留或從事非
    公務上之行為。

七、各級主管對於公(出)差之派遣,應嚴加審核,如經查覺派遣不實或
    有虛報出差事實、天數、差旅費者除當事人嚴予議處外,各級主管應
    受連帶處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法辦。

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九、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