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教
職員獎懲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教師獎懲案件,應依教師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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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原則:
(一)各級學校辦理獎懲案件,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作到
公平、公開、公正。應避免浮濫,以發揮獎勵之積極功能。對於
懲處案件,權責歸屬,應據實陳報,不可因循寬貸。
(二)獎勵應以功績為主,勞績次之,並以實際主辦人為優先,其餘幕
僚核稿督導及協辦等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核議,不得有功比
照請獎,有過則諉無責任。
(三)本職應辦事項除績效卓著,確有特殊貢獻者外,一般例行性業務
不予敘獎,以杜寬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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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注意事項:
(一)為貫徹分層負責,提高行政效率,嘉獎、申誡以下之平時考核案
件授權由各校逕行發布後副知本府。
(二)為期獎懲案之衡平,同一獎懲案如內含校長者,應俟校長之獎懲
案報經本府核定後再行發布其他人員獎懲。又同一獎懲案件如內
含記功(過)者,應先將記功(過)部分函請本府核定後,始得
發布嘉獎(申誡)部分之獎懲。
(三)涉嫌刑事案件由司法機關偵辦中之人員,其服務學校應主動與司
法機關密切聯繫,依規定適時處理並函報本府核辦。
(四)專任人事、主計人員之獎懲,各依其規定辦理。
(五)為求時效,獎勵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辦理,除具
特殊理由外,逾期不予受理。
(六)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成後,視實際情形擇優辦理敘獎;經辦
同性質活動各組比賽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覆敘獎為原則。
(七)各校發布之獎懲案件應註明法令依據,如係依據中央或本府相關
之計畫辦理者,應註明計畫名稱、發文日期文號。未依規定核布
者,除由本府予以撤銷外,並議處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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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標準(如附獎勵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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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自94年 3月 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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