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實施電腦刷卡暨彈性上班之差勤管理,
除依行政院頒行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有關規定外,悉依本
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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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縣長室機要秘書、庶
務科長及因業務需要簽奉 縣長核准人員外,全體員工均應按時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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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電腦卡鐘之實施,原使用之服務證改用附有感應式晶片之識別證
統一製發,為進出本府到退勤刷卡及身分證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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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實施彈性上班,週一至週五辦公時間如下:
(一)上班時間
上午08: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二)彈性時間
上午08:00至08:30 下午17:30至18:00
(三)核心時間
上午08:3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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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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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主管於彈性上班時間內,應適當調配上班人員(至少須有一人
以上按時上班)以免集中於同一時段上班而影響業務遂行或民眾洽公
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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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心時間開始後到公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
退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即為曠職,曠職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經查勤無故不在者,應於30分鐘內,親至
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報到。
經人事單位登記遲到、早退或曠職人員,於事後補辦手續者,應詳敘
理由簽報單位主管核准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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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日上午上班時間選擇彈性上班,如下午欲請假半日人員,應於十二
時以後補足上午應上班四小時之時數。(例如:08:10上班者須於12
:10後刷卡下班,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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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電腦刷卡之使用管理:
(一)電腦刷卡,每日應刷卡三次,即上午上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
,上班刷卡時間上午 07:20至 08:30,下午自 12:30至 13:30為
有效刷卡時間,在 07:20及 12:30前刷卡者,視同未刷卡。07:2
0 至 08:00之間刷卡者,仍自 08:00起計算上班時間, 12:30至
13:30 之間刷卡者,仍自 13:30起計算上班時間。 08:00以後刷
卡者,則依實際刷卡時間為上班時間計算。下午下班自 17:30起
方可刷卡下班。如遇重覆刷卡情形,取最後刷卡之時間。
(二)遇特殊狀況(如急病、家庭重大事故),應即電話告知直屬主管
核備後,請同仁代請假或事後補辦請假手續並通知人事處登記。
(三)因公臨時外出人員請事先辦妥公出手續,不需另外刷卡。
(四)加班人員應於差勤系統先行申請並經主管同意,上班日下班後加
班者,應先刷下班卡,加班開始再刷加班上班卡,加班結束時再
行刷加班下班卡。未刷卡及未辦理加班手續者均不認定加班。(
星期假日加班者以上午八點為起點並須刷加班上、下班卡)
(五)上下班經查獲代刷卡者,除本人以曠職登記外,託代雙方均應視
情節核予懲處。
(六)為防止代刷卡,本府設有監視攝錄影機,錄影核對及存證。
(七)忘記帶識別證者,請用臨時卡替代(由人事處考核訓練科保管)
,一年以六次為限。遺失或損毀刷卡片(感應卡)識別證者,應
向本府申請補發,並須賠繳卡片製作工本費(依契約訂定價格)
。
(八)新進人員於識別證未製發前,由人事處發給臨時卡替代,並於領
取識別證後歸還臨時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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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感應時,到、退勤由人事處通知改按簽
名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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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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