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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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營造英語化生活環境,特依
    行政院訂頒「地方政府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標示英語化輔導計畫」之規
    定,特設花蓮縣政府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任務:辦理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工作計畫之審議、協調、聯繫、策
    劃、推動及督導事宜。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行研處)處長兼
    任;副召集人由計畫室專員兼任;執行秘書由行研處研展企劃科科長
    兼任,綜理本會幕僚業務。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
    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民政處副處長。
  (二)工務處副處長。
  (三)城鄉發展處副處長。
  (四)農業發展處副處長。
  (五)地政處副處長。
  (六)社會處副處長。
  (七)觀光旅遊處副處長。
  (八)原住民行政處副處長。
  (九)行研處副處長。
  (十)行研處專員。
  (十一)人事處副處長。
  (十二)財政處副處長。
  (十三)主計處副處長。
  (十四)教育處副處長。
  (十五)花蓮縣文化局副局長。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親自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得依議題性質邀請學者專家提
    供諮詢意見。

六、本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