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99年強化公務人員英語學習意願具體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5年 8月17日「研商95年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推動『提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施』第 1次對策會議」決議。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務人員99年度訓練實施計畫。

貳、目標:強化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積極學習英語之意願,鼓勵
    公務人員參加英語能力檢定,有效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

參、實施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

肆、實施期間:99年 1月 1日至99年12月31日止。

伍、具體措施:
一、榮譽獎勵措施:
    通過英語能力檢定測驗(以下簡稱英檢)取得合格證書者,予以嘉獎
    一次,並公佈於本府網站榮譽榜。本項行政獎勵以敘獎 1次為限,不
    同英檢測驗結果不得累計敘獎,不同年度之英檢測驗結果亦不得累計
    敘獎。
二、測驗報名費補助措施:
  (一)通過英檢取得合格證書者(對照 CEF架構需A2級以上),測驗報
        名費全額補助。補助申請須於取得合格證書 2個月內向機關學校
        提出。本項補助以 1次為限。
  (二)參加英檢未通過者,補助二分之一測驗報名費,惟最多補助 3次
        。本項補助不適用於曾通過英檢已獲得補助者。
  (三)補助測驗報名費之經費由各機關訓練進修費項下支應,各級學校
        之補助經費由本府統籌支應。
三、補休及公假措施:
  (一)辦公時間參加本縣境內舉辦之英檢測驗,並事先經機關學校同意
        者,按應考時間給予公假 0.5天或 1天,每年以 3次為限。
  (二)例假日參加本縣境內舉辦之英檢測驗,並事先經機關學校同意者
        ,按應考時間給予補休 0.5天或 1天,每年以 3次為限

陸、本措施所稱英語檢定測驗,指全民英檢(GEPT)、劍橋大學英語能力
    認證分級測驗、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外語能
    力測驗(FLPT)、托福( TOEFL)、多益測驗( TOEIC及TOEIC
    Bridge)、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IELTS及經本府認定
    核可之英語檢定測驗。

柒、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