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99年度自製數位教材競賽活動評選及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99年度自製數位教材競賽活
        動辦法。
  (二)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99年度訓練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延伸培育數位人才學習效益,落實業務推展。
  (二)激發產出自製數位教材,共創知識經濟。
  (三)傳承公務知識經驗,降低數位教材製作成本。

三、主辦單位
    本府人事處。

四、參加對象
  (一)個人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公
        務人員(每一參賽作品作者限 1人)。
  (二)機關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
        每一參賽作品作者最多 3人)。

五、活動時程
  (一)收件日期:自99年 7月 1日至98年 8月10日止。
  (二)作品審查:自99年 9月 1日至99年 9月15日止。
  (三)成績公告及頒獎日期:另行通知。

六、作品規格
  (一)參賽之數位教材必須由個人或機關自行製作,不限任何製作工具
        ,但不得委外製作。
  (二)參賽之自製數位教材主題,個人組部分自由設定,機關組主題分
        設「人力資源」、「衛生保健」及「防災救災」等三類。
  (三)課程時數每一參賽作品長度至少30分鐘(含測驗題至少10題)。

七、報名及收件
  (一)報名方式:請填寫報名表(如附件一),於收件日期截止前(郵
        戳為憑),併同「內容正確性及授權證明」(如附件二),以及
        參賽作品一式三份(自製數位教材光碟請註明參加類別及參賽者
        姓名或機關)一併以掛號郵寄主辦單位,信封外並請註明「99年
        度自製數位教材競賽作品」。
  (二)郵寄地址: 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花蓮縣政府人事處考核訓練
        科。
  (三)投送之作品一律不退件,請參賽者自行製作備份留存。

八、評分標準(如附表)

九、評選方式
  (一)參賽作品由本府主辦單位進行原則性初核,不另作實質內容之評
        核。
  (二)參賽作品經初核後,由本府推薦參加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評選。
  (三)依作品分數高低決定名次,若總分相同時,則依序評比「教材內
        容及架構」、「教學設計」、「媒體設計與運用」項目之得分。

十、獎項
  (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獎勵
        個人組:
        第一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4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第二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3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第三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2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佳作計 5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1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機關組:
        1.人力資源類
          第一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4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第二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3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第三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2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佳作計 5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1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
        2.衛生保健類
          第一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4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第二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3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第三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2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佳作計 5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1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
        3.防災救災類
          第一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4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第二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3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第三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2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佳作計 5名,可獲得價值新臺幣 1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乙張
          。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獎勵
        個人組:經推薦參加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參賽,獲前三名者各敘記
        功 1次獎勵;佳作者各敘嘉獎 2次獎勵。
        機關組:經推薦參加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參賽,獲前三名者各敘記
        功 1次獎勵;佳作者各敘嘉獎 2次獎勵。
  (三)參賽作品經推薦參加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參賽未獲獎者,各敘嘉獎
        1 次獎勵。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如有涉及侵犯著作權,如冒偽、抄襲、拷貝或經抗議
          、檢舉侵犯著作財產權情事,一經發現或經他人檢舉屬實,競
          賽期間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取消得獎資
          格並追繳已領獎勵,如涉有爭議或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概
          由參賽者負全責,與主辦單位無關。如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
          ,參賽者需自行承擔,不得異議。
    (二)繳交參賽作品前,請務必確認所有檔案之正確無誤性,若發生
          任何無法執行之情況則視同自動放棄參賽資格。
    (三)參賽作品請妥善包裝,倘若在寄送過程中有所損壞,主辦單位
          概不負責。
    (四)得獎作品之著作權或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權益,歸參賽者所有,
          惟得獎者需提供課程的原始檔予主辦單位,主辦單位為推廣與
          教育之目的得修改、重製、下載及公開展示,不另支付費用。
    (五)凡報名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競賽要點的各項內容及規定,本
          比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修改之權利。
    (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七)活動相關洽詢電話(03) 8227171#304、305 吳成發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