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95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各機關對於法定俸給以外各項給與之支給,應確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
    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二、加班超過二十小時部分,採補休方式,不支領加班費。但技工、工友
    、駕駛之加班,除縣長、副縣長、本府主任秘書座車司機外,採補休
    方式不另支加班費;如為因應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需要,經事先簽准
    覈實指派加班者,得在不超過二十小時範圍內支領加班費。加班費所
    需經費不得超過各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 8成。機關人事單位
    應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情事應依規定辦理。

三、非正式人員不再增加,採專案控管出缺不補,即使獲增上級補助或收
    支對列經費,亦不增加人力,優先將縣負擔非正式人員,移由該經費
    支應,以減輕縣府財政負擔。

四、各機關應切實依「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規定執行,
    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
    美;各種節令慶典不得舖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
    ;非當前迫切需要之訓練、考察、研討會及一切不急之務,均應停辦
    ,如確有必要辦理者,亦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情
    事。

五、出差之派遣,應嚴加控管,往返行程報支,應確實依照本府所訂定員
    工出差管制要點辦理,搭乘飛機,原則上請當日往返;同一會議最多
    派遣二人與會。

六、各機關之會議應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不得供應點心、水果,超
    過用餐時間時,始得由機關提供便當。

七、國民中小學教師研習等,應儘量安排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八、各機關業務費及獎補助費等經常支出,除法律義務支出者外,每季(
    每三個月為一季)期間結束,已分配尚未支用之餘額,除已發生債務
    關係或契約責任外,應予凍結,並按季查填表 1「95年度經常門節約
    措施概況表」。各工作計畫實支數佔分配數節餘10%以上(排除收支
    對列經費因收入未實現致歲出未支用之分配節餘數),其承辦人員及
    主管(至多2人)應予敘獎。

九、各機關學校辦理財物、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經專案報奉核准者外
    應採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
    ,提升採購執行績效,其發包賸餘款未經專案核准一律不得動支,並
    按季列入表1查填予以凍結。

十、資本支出各計畫,除中央補助款外,非特殊原因經奉簽准,不得申請
    變更或相互移用,預列上級政府補助本縣配合款部分,應按上級政府
    核定配合比例動支,如未獲上級政府核定補助,則一律停止動支。

十一、各項設備及工程發包賸餘款,除與原工程事項有關或原補助單位指
      定必需繳還並經專案報奉核准者外,一律不得動支,並按季查填表
      2「95年度資本門發包情形及標餘款統計表」。

十二、所有代收代辦經費,已辦理完成者其賸餘款不得移用,一律清理繳
      庫。

十三、第一及第二預備金非絕對必要,不得申請動支。已撥預備金及統籌
      科目經費,若有節餘應即辦理收回,不得挪移他用。

十四、各項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均應確實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以公開
      化、透明化方式辦理。

十五、本措施自95年1月1日實施,同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