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分配本縣整體資源,加強財
務管理,確保財政穩健,貫徹縣政計畫之推動,提昇效益,達成施政
目標,依據九十七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法第三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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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預算收支除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核定額度分配成案辦理外,審度
縣總資源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加強開源節流措施,通盤籌劃力
求健全財政務實編列,有效運用。
(二)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相關業
務,以發揮財務效能;各機關(單位)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
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並排列優先次序,落實推動中程計畫預算
作業制度,以健全財政及革新預算編製作業。
(三)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籌有確切之財源
後始可辦理,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
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
運用之說明,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應優先由民間興
辦或促進民間參與。另為落實永續經營之政策,各機關單位提報
重要公共建設應妥善規劃維護管理措施及財源,以利未來營運。
(四)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應先辦理財務可行性
評估,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
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及各
級政府經費分擔比例。
(五)未償債務餘額預算數及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公共債務法所規
定上限。
(六)國內人口結構已漸趨高齡化,中央及地方政府於籌編預算收支時
,應考量人口結構變動對財政狀況之潛在影響,審慎規劃支出額
度,避免預算過度膨脹,且宜有因應人口老化之中長程財務計畫
,以減緩高齡化對財政情勢之重大衝擊,改善財政惡化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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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計算之基準
,考量預算執行年度之政策變動與推動稅制改革因素及國民稅負
能力,並參酌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實徵情形,審慎
估計編列。
(二)稅課外各項收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送財政單位,由財政單位會
同主計單位及各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減因素與前年度決算及上
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
(三)各項規費收入,應依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
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確實檢討調整編列。各機關(單位)
應積極開闢自治財源,補助收入並應依上級政府核定之金額,核
實編列。
(四)各機關(單位)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經營管理及
其他新財源之開闢,以期提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供
作推動各類公共建設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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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為考量本府財政負擔,本縣總預算案連同特別預算之歲出增加幅
度,以不超過歲入之成長率為原則。
(二)公共投資應配合縣政總體建設計畫及施政重點,並兼顧地區均衡
發展,加速推動各項公共建設,落實預算執行效益,以促進經濟
穩定成長。關於各計畫財源之籌措,應儘量本諸受益者付費之原
則予以規劃,其具有自償性者,應依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
施方案辦理。至於一般性土地購置、營建工程及設備購置,除賡
續辦理及急需者應核實計列外,均暫緩編列。
(三)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應本兼顧本府財政負擔、權利義務對
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審慎規劃辦理。
(四)政府功能、業務、組織及員額,應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相關規定及
原則確實檢討內部單位之設置及人力配置,並可增加毗鄰轄區相
互合作,擇取共同性較高之公共事務,進行資源流通共享或共同
委託外包,避免資源重複投入,並力求精簡。
(五)各機關(單位)預算員額之規劃,應考量未來行政院及本府組織
調整,所屬各機關(構)配合精簡、整併、改隸、改制及裁撤情
形,確實考量組織調整期間業務需求合理配置。各機關因增設機
(構)或新興重大業務請增加預算員額者,應精簡用人,由本府
在員額總量額度內統籌調配整體人力,對於規劃整併之相關機關
員額,得於各該編制員額範圍內統籌移撥運用,或以跨機關整體
人力合理運用原則,檢討協調由其他機關節餘人力移撥運用,並
積極檢討授權、工作簡化,或運用志工(尤其是退休公教志工)
參與公共服務,或推動業務委託外包,擴大運用民間資源。
(六)各機關(單位)基於技術性、專業性及研究性之考量,或配合法
律規定及重大政策需要,需進用聘僱人員,應依聘僱管理相關規
定,從嚴審核並合理配置所需人力。。
(七)各機關(單位)為應短期或特定業務需要,需以業務費進用臨時
人員,應先檢討該項業務確實無法委託外包,或無待列管超額之
職員、工友、技工、駕駛、聘用及約僱人員可供調配運用為前提
,從嚴核實進用。
(八)各機關(單位)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或相當委任職責程度之基層事
務性工作,可檢討改以具備擔任各該職務能力之超額技工、工友
轉化辦理,以加速其消化;對於其餘超額之技工、工友,應以實
施移撥、協洽承攬單位僱用、鼓勵退離或辦理遣離方式積極處理
。又各機關勞務性及事務性工作,應儘量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或
擴大外包等替代措施,技工、工友之進用及配置,應配合勞力替
代措施之採行,予以檢討從嚴設置,非必要者,應不予進用。
(九)各機關(單位)印刷、刊物、油料、會議、辦公器材、加班、委
辦計畫及國內、外出差等一般經常性支出,應本緊縮原則確實檢
討編列。
(十)各機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標準,除依法律或自治法規增
設機關始得新增車輛外,餘應依「花蓮縣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其編列年度增購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確
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
(十一)各機關(單位)租賃公務車輛,應依行政院之規定停止租賃全
時公務車輛。於公務車輛報廢後,應以集中調派方式運用現有
公務車輛,支援各項公務所需,不敷調派支援者,以短程車資
處理。少部分位處偏遠地區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單位),
應以租賃每日部分工時、每月特定日數、每月不特定日期、時
間或隨叫隨到等方式處理。
(十二)各機關(單位)凡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
應依法律規定或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準及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
與範圍編列預算;如確有特殊情形者,應報由上級政府通盤考
量或協商決定後,始得實施。預算之編製及執行,由行政院統
籌訂定一致規範或準用中央法規。
(十三)各項支出應本收支衡平原則,適切訂定各機關之歲出概算額度
,作為編列歲出概算之範圍。又各機關在歲出概算額度內編製
概算時,應切實把握零基預算之精神檢討所有計畫之成本效益
,排列優先次序。凡基於法律或義務與必須之支出,及其他可
於額度內容納者,列入概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
必要之支出,均不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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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種基金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業權型特種基金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
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
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
提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
標;政事型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
體財務資源,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二)營業基金應本設立宗旨及其業務範圍,擬定長期努力之願景及為
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結合。
(三)作業基金應參照國內、外類似機構訂定產品價格或服務費率,並
以不低於其單位成本為原則。其運作結果,如有賸餘時,應依規
定繳庫。
(四)特種基金應適時檢討整體營運績效及存續事宜,並配合編列有關
之預算。
(五)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改造政策及推動責任中心制度需要,合理調
整組織,加速淘汰冗員,擴大業務經營彈性,提升生產力,降低
用人成本。營業基金營運發生虧損時,應凍結員工調薪,除負有
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予移轉民營或結束經營。
(六)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凡
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非
營業特種基金應明確劃分與公務預算編列範圍,符合基金設置目
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編列基金預算。
(七)特種基金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檢討已
執行計畫進度績效,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
及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
,且應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
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八)特種基金應積極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以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
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活化累存資金,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九)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社會責任
,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
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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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原則自發布日實施,鄉(鎮、市)公所未另訂預算籌編原則者,得
比照本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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