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對於法定俸給以外各項給與之支給,應確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
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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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每人每月以不超過
二十小時支領加班費,超過二十小時部分,採補休方式為原則。加班
費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 8成。機關人事
單位應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情事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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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正式人員員額應嚴加管控,採出缺不補、逐年自然遞減方式,各機
關(單位)如有中央補助或收支對列得僱用非正式人員,應由縣負擔
預算原僱用人員調用充任。原僱用人員職缺及人力由該機關(單位)
依現有人力調整業務,不得遞補僱用。該機關(單位)次年度得將因
調用減列之人事經費之半數,改列業務或設備預算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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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切實依「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規定執行,
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
美;各種節令慶典不得舖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
;非當前迫切需要之訓練、考察、研討會及一切不急之務,均應停辦
,如確有必要辦理者,亦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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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差之派遣,應嚴加控管,往返行程報支,應確實依照本府所訂定員
工出差管制要點辦理,搭乘飛機或高鐵,原則上請當日往返;同一會
議最多派遣二人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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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不得供應點心、水果,逾用餐時間
始得由機關提供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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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項會議及講習(含觀摩)訓練,應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各項會議及講習(含觀摩)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
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
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
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
會議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講習(
含觀摩)訓練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交通費、住
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
人員。
(三)不得攜眷參加。
(四)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
,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
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但
主管機關仍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五)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
辦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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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捐)助鄉鎮市公所及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對浮濫不經濟之補
助應予檢討,其補助金額(含本府及所屬)以不得高於實支數 8成為
原則,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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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01 年度本縣高中及國中小兼代課鐘點費,請確依本府 100年12月 8
日府教學字第1000219788號函及核定預算額度內辦理。
(一)學校如有配合實施員額控管、產假、公傷假、延長病等達一個月
以上改聘短期代理教師者,於正式人員人事費預算額度內支應。
(二)全縣性活動且經本府函文核定者優先支應兼代課鐘點費。
(三)各項研習及會議請利用國中小不排課時間及國中領域不排課時段
或週末假日及寒暑假辦理。經本府核定辦理之研習及會議優先支
應兼代課鐘點費。
(四)各校對教師之公假應從嚴審核以節省人事支出,教師公假之排代
應以內聘教師為優先。
(五)教師授課時數如未達下限者,不另發兼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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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單位(不含各級學校及二級機關)縣負擔業務加班費、業務費
(除臨時人員酬金、保全費、特別費、租金、委辦費、稅捐及規費、
兼職費、車輛養護費及簽訂契約之資訊服務費外)、獎補助費(除三
節慰問金及社會福利法定現金給付項目外)均凍結一成經費,該凍結
經費除分配經費已不足支用,於11月後報經本府核准辦理修正分配預
算事宜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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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除新增人員致增加設備外,原有設備以汰舊換新為原則,不予新增
。汰舊換新係指已達報廢年限且不堪使用者(係指無法修復或修復
費用太高),二項同時符合始予以汰換。換新之設備業務上足以運
作即可,本節約及節能原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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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學校辦理財物、勞務採購,應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發揮大
量採購之經濟效益,提升採購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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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資本支出各計畫,除中央補助款外,非特殊原因經奉簽准,不得申
請變更或相互移用,預列上級政府補助本縣配合款部分,應按上級
政府核定配合比例動支,如未獲上級政府核定補助,則一律停止動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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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項設備及工程發包賸餘款,除與原工程事項有關或原補助單位指
定必需繳還並經專案報奉核准者外,一律不得動支且不得作為追加
預算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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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所有代收代辦經費,已辦理完成者其賸餘款不得移用,一律清理繳
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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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第一及第二預備金非符合預算法規定,不得申請動支,已撥預備金
及統籌科目經費,若有節餘應即辦理收回,不得挪移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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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項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均應確實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以公開
化、透明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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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預算中原由縣庫支應之新增計畫或原代辦經費移編之計畫等,如年
度進行中另獲上級政府補助者,原編列預算不再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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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經本府資本支出預算會議決議不得支出之預算項目,亦不得再提請
議員建議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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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措施自 101年 1月 1日實施,同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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