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103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各機關對於法定俸給以外各項給與之支給,應確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
    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二、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每人每月以不超過
    二十小時支領加班費,超過二十小時部分,採補休方式為原則。
    加班費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 8成。
    機關人事單位應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情事應依規定辦理。

三、非正式人員員額應嚴加管控,採出缺不補、逐年自然遞減方式,各機
    關(單位)如有中央補助或收支對列得僱用非正式人員,應由縣負擔
    預算原僱用人員調用充任。原僱用人員職缺及人力由該機關(單位)
    依現有人力調整業務,不得遞補僱用。該機關(單位)次年度得將因
    調用減列之人事經費之半數,改列業務或設備預算編列。

四、各機關應切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用現有人力、資源;各種
    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各種節令慶典、活動,不
    得舖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確有必要辦理之訓
    練、考察、研討會,亦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情事
    。

五、出差之派遣,應嚴加控管,往返行程報支,應確實依照本府所訂定員
    工出差管制要點辦理,搭乘飛機或高鐵,原則上請當日往返;同一會
    議最多派遣二人與會。

六、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不得供應點心、水果,逾用餐時間
    始得由機關提供便當。

七、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含觀摩)訓練,應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各項會議及講習(含觀摩)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
        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
        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
        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
        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
  (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
        人員。
  (三)不得攜眷參加。
  (四)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
        ,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
        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但
        主管機關仍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五)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
        辦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八、補(捐)助鄉鎮市公所及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對浮濫不經濟之補
    助應予檢討,其補助金額(含本府及所屬)以不得高於實支數 8成為
    原則,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

九、各機關單位(不含二級機關)以下縣負擔經費凍結一成:
  (一)業務費:消耗性經費,如活動費、文具紙張、印刷費、誤餐費、
        參訪、觀摩等支出。
  (二)獎補助費:非屬法律義務支出者。
    上述凍結經費,除已分配經費不敷支用,於11月後循序申請辦理解凍
    報府核准,修改預算分配後始得動支。

十、除新增人員致增加設備外,原有設備以汰舊換新為原則,不予新增。
    汰舊換新係指已達報廢年限且不堪使用條件者(係指無法修復或修復
    費用太高等),二項同時符合始予以汰換。換新之設備業務上足以運
    作即可,本節約及節能原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十一、各機關學校辦理財物、勞務採購,應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發揮大
      量採購之經濟效益,提升採購執行績效。

十二、資本支出各計畫,除中央補助款外,非特殊原因經奉簽准,不得申
      請變更或相互移用,預列上級政府補助本縣配合款部分,應按上級
      政府核定配合比例動支,如未獲上級政府核定補助,則一律停止動
      支。

十三、各項設備及工程發包節餘款,除符合原工作計畫用途,並經專案報
      奉核准者外,一律不得動支且不得作為追加預算之財源。

十四、所有代收代辦經費,已辦理完成者其賸餘款不得移用,一律清理繳
      庫。

十五、第一及第二預備金非符合預算法規定,不得申請動支,已撥預備金
      及統籌科目經費,若有節餘應即辦理收回,不得挪移他用。

十六、各項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均應確實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以公開
      化、透明化方式辦理。

十七、預算中原由縣庫支應之新增計畫或原代辦經費移編之計畫等,如年
      度進行中另獲上級政府補助者,原編列預算不再動支。

十八、經本府資本支出預算會議決議不得支出之預算項目,亦不得再提請
      議員建議補助。

十九、本措施自 103年 1月 1日實施,同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