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103年度歲出預算分配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歲出預算分配之編造,依據「預算法」及
    「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分配預算應按歲出法定預算辦理分配,歲出預算分配數及未分配數(
    含專案動支數)合計應與法定預算數相符,並配合預算編列,分配至
    「千元」。

三、單位預算內,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資本支出應衡酌
    緩急,按計畫實施進度,並配合財政收支狀況,適時覈實分配;經常
    支出應依實際需要覈實分配於實際支付月份,如因分配不當致計畫之
    執行受阻或執行進度落後,經審計室提請改進者,均由各該計畫承辦
    單位負責。

四、本縣 103年度總預算列未分配數(含專案動支數)項目如下:
  (一)計畫型補助款及縣配合款。
  (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三)收支對列項目。
        以上俟補助款撥入或指定用途歲入之收入解繳縣庫後再行辦理修
        正分配預算事宜,並於簽辦時加會財政處確認款項是否繳庫以利
        縣庫調度。
  (四)各機關單位(不含二級機關)以下縣負擔經費凍結一成:
        1.業務費:消耗性經費,如活動費、文具紙張、印刷費、誤餐費
          、參訪、觀摩等支出。
        2.獎補助費:非屬法律義務支出者。
        上述凍結經費,除已分配經費不敷支用,於11月後循序申請辦理
        解凍報府核准,修改預算分配後始得動支。

五、各機關單位辦理歲出分配預算除未分配數項目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各機關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
        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得提前分配或修改全年
        度未分配數,不得往後修改分配),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
        資料及理由,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
        配合表」(並於表上註明「第X次修改」字樣及修改原因金額)
        ,送本府主計處核辦;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二)為配合劃帳發薪作業,正式人員人事費請依實際需要自行核算辦
        理分配:
        1.各機關單位:
          1 月:分配 1月份、 2月份薪資、年終加發獎金。
          4 月:考績獎金。
          2 月至11月:各分配 1個月份薪資。
          12月:不休假加班費。
        2.各高中、國民中小學:(附屬單位預算)
          1 月:分配 1月份、 2月份薪資、年終加發獎金。
          4 月:行政人員考績獎金。
          9 月:教師考績獎金。
          2 月至11月:各分配 1個月份薪資。
          鐘點費及代課薪資依實際需要分配於各該月份。
  (三)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車輛經費,不得分配於舊車使用年限屆滿
        月份之前。

六、各單位預算編送「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
    」各 7份(本府各處 8份,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以A4 規格
    繕打並加封面(本府各處免附封面)裝訂成冊蓋妥機關印信,送本府
    核定後依法嚴格執行。

七、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含教育處、體育場及家庭教育中心)由本府教育
    處編送主計處帳務科,本府各單位編送主計處各審核人員,府外各機
    關(各戶政事務所請民政處彙整)編送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最後由本
    府主計處歲計科彙整。

八、各附屬單位預算應將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全年分 2期,每半
    年為 1期),以A4 規格繕打 7份,分別加封面裝訂成冊,由各基金
    之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本府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修正分配編送及核
    定程序同分配預算。

九、辦理歲出預算分配之其餘相關注意事項,請參照「直轄市及縣(市)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直轄市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規定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自 103年 1月 1日實施,同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