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設置或使用許可逾期失效者,應於管理機關指定期限內提出申 請或自行拆除,並應於拆除後十五日內報請管理機關複查。 未自行拆除者,經管理機關予陳述意見機會後,依指定期日強制拆除之 。但屬公務預算購置者,由管理機關協調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