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錄影監視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廢止其設置或使用許可:
  一、無設置或使用許可,經管理機關限期提出申請,仍未改善者。
  二、未經管理機關同意,自行調閱或複製檔案者。
  三、許可使用後停止運作,達二個月以上者。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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