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影監視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廢止其設置或使用許可: 一、無設置或使用許可,經管理機關限期提出申請,仍未改善者。 二、未經管理機關同意,自行調閱或複製檔案者。 三、許可使用後停止運作,達二個月以上者。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