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個人或民間團體捐贈並指定購置錄影監視系統用途者,由受捐贈之機關
  學校經簽訂贈與契約後(如附件一)受理之。
  除直接以設備捐贈者外,前項契約應載明贈與人不得預為指定採購項目
  、廠牌、數量。但裝置地點均不得列入捐贈之條件。贈與人不同意該限
  制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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