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填具並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核
  發設置許可:
  一、設置許可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錄影監視器數量、錄影監控機房、錄影監視器位置及所有連接線路
      之平面圖及配置圖說。
  三、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三)。
  四、錄影監視系統使用之合法電源及加裝電路保護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
  五、錄影監視系統二年以上之保固證明書及維修計畫。
  六、管理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管理機關受理申請並登錄管制後,發交各轄區分局執行審查,並以管理
  機關名義核發設置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捐贈者,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