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各分局下設審查委員會執行申請案件之審查,其組織及審查作業規定,
  由本府另定之。
  執行審查作業應訂定期日並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單位)辦理現場會
  勘。
  管理機關完成會勘後,應將審查意見併同應補正文件,一次通知申請人
  於指定期限內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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