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指定期限內完成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後,應以書面向管理機關
  申請查核。管理機關經審查符合設計圖說後,核發使用許可(如附件四
  )。
  管理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時,得依前條規定附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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