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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申請人於指定期限內完成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後,應以書面向管理機關 申請查核。管理機關經審查符合設計圖說後,核發使用許可(如附件四 )。 管理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時,得依前條規定附加附款。
附件四-花蓮縣錄影監視系統使用許可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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